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定稿)_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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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曲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在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基础上,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曲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财政、银行、统计、劳动、人事、税务、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站、所),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能力评估,咨询登记和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残疾人集体从业,帮助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残疾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有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总数的1.5%。按此比例计算,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5至1之间的,应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各用人单位不论人数多少,凡达不到规定就业比例的,按所差比例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末在职残疾职工总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保障金原则上按属地缴纳,以市、县(市)区为征收单位,每年征缴一次。驻麒麟区中央、省、市属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定,并由委托的银行托收。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和《曲靖市待业残疾人登记表》,并提供在职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花名册、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迟报、拒报或弄虚作假的,视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应缴保障金。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结束上年度保障金的核定和征收工作。

第七条 保障金委托银行托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交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发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代收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银行按“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银行结算方式,将差比例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直接托收到当地财政预算外保障金专户。

第八条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应将所征收保障金总额的5%,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当地财政保障金专户划缴市财政保障金专户。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未达比例应缴纳的保障金,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予减免;生产经营正常和未按规定程序报审批准关停并的企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减免。

特困企业或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的,由用人单位在报送残疾人就业有关报表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提出意见,经当地财政、残联审核,报当地政府残工委审批后,可准予缓缴。未经批准不缴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节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均属于预算外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外保障金专户,按“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保障金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清算、催缴及使用管理。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保障金支出专用账户,严格按审批下达计划掌握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奖励超比例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4、用于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聘用、设备购臵等经费开支;

5、用于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入及工作设备购臵补助;

6、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中介,也可通过国家招考程序招收或自行向社会公开招收。新安排就业残疾人,须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和招考单位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招考单位不得拒绝报名。经考试、考察合格的,招考单位应优先录用。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和特殊教育中专、院校招收的残疾人毕业生,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应优先接收。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时,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医疗、养老等保险手续。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情况,给予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休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活福利、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健全职工同等的待遇。企业发生困难或停产、停业时,对残疾职工要给予特别照顾。残疾职工的收入低于单位基本生活标准的,单位应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职工的直系残疾亲属,应由所在单位优先安臵。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可,不论因公致残或伤残军人或其他致残人员,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岗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臵比例;用人单位兴办的福利企业,集中安臵本单位残疾职工或职工残疾子女就业的,可计入单位安臵比例;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必须与残疾人履行招用工手续,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凡符合第四条中有关要求,并连续6个月以上有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的,可计入单位安臵比例;用人单位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单位安臵比例。第十八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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