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_业务招待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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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第一种观点的具体体现为: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09月06日在总局网站的回复:
问: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3、河南开封地税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二、另一种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具体体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9月26日在总局网站的回复”: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限额扣除具体体现为:
辽宁省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业务问题》第八条“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进行计算扣除。”。
尽管辽宁省国税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规定与15公告的有关规定同为限额扣除,但两者之间扣除结果又不尽相同。在举例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15号公告里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60%计入开办费后“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明确了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后,下面我们举例说明两者扣除差异: 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都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因此笔者建议,对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用,在按照会计准则并兼顾税法的同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沿用上例):
如果筹期跨年度的(第一个年度):
1、日常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费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2、筹建期每月结账前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0
本年利润 40
贷:管理费用—业务招费 100
3、年终所得税汇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十六行,账载金额填40万元,税收金额填0元,纳税调增金额填40万元。
以上的会计处理,及报表填报,仅是笔者的一家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