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分配秩序_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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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分配秩序

——改革开放三十年非税收入取得的成果

非税收入,即除税收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等征收的财政性资金,2003年以前一般被称作预算外资金,1996年以后一部分预算外资金被纳入预算管理。2003年《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出台,正式将过去的预算外资金称作非税收入。

我市非税收入在规模上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演变过程。非税收入在1986年为近1000万元,到1990年为3500万元,2007年,非税收入为89700万元。

非税收入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制度和办法上的滞后,收入管理存在着相当突出的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把预算外收入视为已有,从部门利益出发滥收滥罚,造成大量资金分散在地方和部门,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资金使用中的乱支挪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市在预算外收入管理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1995年,实行财政 “集中代管、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等,全额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账户,需要支出时,由收费单位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我市1986年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后,公布了87个代管单位,代管资金仅1000多万元,主要是一些自收自支的单位,资金的所有权还属于单位,财政部门只是监督使用,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到1990年,代管资金额已达到近3500万元。

第二阶段是1995----2003年,明确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6年11月,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河南省颁布实施《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明确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属政府所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财政专户,量入为出和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相对分离”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同年,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及地方财政部门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和地方附加收入取得近1亿元的机动财力,充分保障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保证专户储存单位用款的前提下,我们还充分利用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发展财政信用,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支持生产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搞活了预算外资金。1995年全市融通利用间歇资金发放借款2382万元,扶持了36个项目。

1995年住房制度改革,成立了平顶山市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前身),隶属于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1995年7月归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公积金1.5亿元,全市300多户行政事业性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开设公积金账户,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2003年,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法》要求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集中资金的范围;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政策,按资金的归属权,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制定;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的,实行收支脱钩,其征收单位的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同年,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统一划转国库,实行专户储存,按部门预算进度拨付监督使用。

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了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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