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_山东省国税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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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有利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竞争上岗必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上岗应采取个人自荐与群众推荐或组织推荐相结合,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定量考察与定性考察相结合,设岗竞争与不设岗竞争相结合。
第五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国税局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组和监察室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
在设岗竞争中,市、县(市、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省、市、县(市、区)国税局机关人事(人教)、监察等科(处)室领导成员,各级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
第七条竞争上岗必须在上级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职位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和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直属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本系统;选拔各级国税局及其分局领导成员,一般应在本系统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扩大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以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国税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献身国税事业,干事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系统本单位的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和热爱国税工作,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治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一条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竞争各市国税局、省税校领导成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竞争领导职务正职,应任同级职务副职两年以上;竞争领导职务副职,应任下一级职务正职三年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竞争同级领导职务,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三)竞争市局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税务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或岗位的任职经历;其中竞争市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县级国税机关领导职务经历;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连续评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提任各市局、省税校领导班子副职的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提任其他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参照本条执行。
(七)履行职责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国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确定具体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技能、年龄等其它特殊要求,报上一级局党组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税校党委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教学培训要求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报省局党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特别优秀的,报省局党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三)其他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第四章程序方法
第十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民主推荐、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确定任职人选、任职公示、办理任职手续。对民主推荐、个人报名、笔试面试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制定实施方案。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委)集体研究决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指导思想、竞争职位及数量、任职资格条件、选拔范围、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八条公布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利用内部网站等多种方式,在本单位或系统公布竞争上岗方案,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当量化,一般应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15-25%。
选拔市、县(市、区)国税局领导成员,一般由本级国税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下一级国税局(分局、所)主要负责人参加。选拔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直属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一般由本级国税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参加。直属单位人员较少的,也可由直属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的实到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民主推荐票应按姓氏笔画排序,并列明每个符合条件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任职时间、考核及奖励情况等基本内容。应保证投票人员有足够的思考填票时间。
民主推荐票不按职务层次设定不同权数,但可按职务层次划分票类,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不限额推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无记名、限额推荐。民主推荐可设及格线,也可不设及格线。不限额推荐的及格线一般应为得票率的60%。
第二十条 个人报名。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填写《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登记表》,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分配。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基本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布,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与竞争职位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的应相应调减竞争的职位数。
第二十二条笔试。一般应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20--30%,应设定及格线,不及格者不能进入面试。笔试主要测试竞争人员掌握的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可划分职位类别分别命题,也可不区分岗位统一命题。
笔试采用百分制,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综合知识(占25-35分),主要指《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中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宏观经济和国际经济、法律、公共行政管理和领导科学等;二是税收业务知识(占30-40分),主要指税收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基础知识及各级国税局在近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等;三是作文(占30-40分),作文形式为命题作文、材料作文或申论,命题作文一般列举两个题目供考生选择其一。
笔试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一般为材料辨析题、案例分析题、作文等。主观性试题一般不低于50分,选拔职位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命题、监考、阅卷等工作一般外聘专业人员负责,各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全程监督。笔试成绩应当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面试。一般应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15--25%。面试成绩按百分制,重点测试应试人员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等方面对领导岗位的适应程度,特别是决策能力,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等。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答辩的问题一般为3-5个。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评委一般外聘组织人事部门专家和院校教授7-9名组成,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可采用封闭、面对面座谈形式,也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设岗推荐的,一般还应让面试者对竞争岗位的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工作设想进行演讲。面试结束后,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分的方法计算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当场公布。
面试也可以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等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国税局党组采用票决的方式推荐考察人选。局党组票决应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10%。
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笔试、面试、票决成绩和竞争职位特点,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一般应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25--35%。
考察组一般应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民主测评范围应与民主推荐的范围相一致,参加测评人员应达到测评范围的80%以上。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以细分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可划分若干档次。民主测评应当量化,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20--30%。
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本级局内设机构、直属及事业单位、下一级局(分局、所)主要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扩大谈话范围,实际谈话人数应达到应谈话人数的80%以上。
谈话情况可量化,也可不量化。如量化,则占竞争上岗总成绩的5-15%;如不量化,则考察组意见可占一定的分值,考察组意见所占总成绩的分值最多不超过5%。
在组织考察中,可设定业绩加分,最多不超过总成绩3分,业绩加分的项目,由各市自定,并在本地保持统一标准。
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第二十六条遴选方式。在设定合格线的基础上,各环节择优遴选。
确定笔试人选时,一般可按民主推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竞争职位数量,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可让资格审查合格者均参加笔试。
确定面试答辩人选时,一般可按民主推荐、笔试折算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竞争职位数量,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可让笔试成绩合格者全部面试。
确定考察对象时,一般应按民主推荐、笔试、面试、党组票决折算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竞争上岗职位的数量,一般按不低于1:1.5确定。
每个环节所占分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级国税局党组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弹性幅度内研究确定。第二十七条 确定任职人选。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决定任职人选。
在设岗竞争中落选,如较为优秀又服从组织分配的人员,在一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职位中调剂使用。但报名时填写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人员,一般不再考虑调剂使用。
对需报上级国税局事前备案、审批的干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研究干部任用时,应与任职回避、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和锻炼培养干部等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任职公示。对竞争上岗任用的各级国税局领导干部按规定实行任职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具体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晋升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宣布任命。对公示合格者,由各级国税局党组安排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后宣布任命,并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三十条各级国税局党组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各级国税局局领导、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也应吸收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组长一般由各级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各级国税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争上岗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审定参加笔试和面试人员,向各级国税局党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负责搜集和反馈群众意见,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一般设在各级国税局人事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竞争上岗方案的制定必须做到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符合实际。竞争上岗方案一经公布实施,本级党组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上级党组或人事部门批准,一般不准变动和更改。
第三十二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布监督电话,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确需保密的事项,要严格责任人,签定保密责任状,确保不出任何问题。第三十三条竞争上岗选拔的干部,可实行委任制,也可实行聘任制或任期制。实行聘任制的,一个聘期一般应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党组可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后备干部,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具体方法可参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副局(处)级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对在竞争上岗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或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拉选票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的结果无效,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局党组、省税校党委可以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