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点_物业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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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点
一、消防方面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按规定配置或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落实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消防技术标准。
(六)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九)值班人员掌握突发火情处理流程。
(十)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的项目,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
2(二十八)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二十九)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十)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五、电气方面
(三十一)按照《北京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京安发〔2017〕4号)附件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开展自查。
六、有限空间
(三十二)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三十三)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十四)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十五)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十六)按规范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三十七)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应有记录。
(三十八)签订有限空间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与分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地下空间
(三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依法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四十)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四十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
6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十七)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十、公共区域
(五十八)维护公共区域内标志标识,确保安全有效。(五十九)检查路灯、草坪灯、景观照明、宣传栏照明、广告灯(箱)及相关配电柜(箱)电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六十)检查道路、散水、围墙和人造景观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六十一)检查楼外立面,包括外墙、外檐、空调栏板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他悬挂物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对于需要分流的区域,应加设指示标识,引导人员或车辆由安全路线通过。
(六十二)对照室外管网图和实地情况,对所有污水井、集水坑、化粪池、雨水井及其附属管线进行检查,并检查排水管线与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清理,并注意做好检查、清理和维修的工作记录。
(六十三)对屋面防水层、保护层及上一汛期中的漏水点进
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
十一、监控防范
(六十四)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十五)保持监控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六十六)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六十七)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六十八)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十二、电动自行车管理
(六十九)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对居住、商业、办公等场所及楼院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严禁在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充电,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棚用电安全管理。
(七十)加强防火检查、夜间巡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十三、避雷检测
(七十一)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
(八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八十一)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情况。(八十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八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十四)特种作业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包括电工、焊接、制冷与空调作业、电梯、有限空间、消防、高处作业、供水等。
(八十五)设置或维护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十六)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
(八十七)不得将物业管理事项、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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