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中心小学校章程_小城子中心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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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中心小学校章程

(试行稿)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中心小学校。第三条

学校地址:青白江区祥福镇日新场东街64号。第四条

办学的形式:全日制六年制小学。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青白江福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所有制选择:全民所有制。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班风和队风:

学校的校训是:文明有志、勤奋创新。

我们的校风是:勤奋学习,尊师守纪,热爱学生,求实创新。我们的教风是:敬业,奉献,爱生,创新。我们的学风是:刻苦,多思,善问,创新。

我们的班风是:好学上进,开拓进取。我们的队风是:诚实,勇敢,团结,活泼。

第九条

学校的校庆纪念日:每年的十月八日。

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第十条

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并制定相应的职责(详见后附管理机构示意图)。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发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经验教育行

政部门的批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副校长及中层干部根据考核和民意测评情况,提名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交校长行文聘任。

(三)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校内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和增添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保证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组织的领导,充分发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挥其职能作用。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召开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有关重大决议。

学校制定各项公里制度,其公里制度的内容包括:校长负责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后勤公里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学校议事制度、学校工作评估制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教代会民主监督制度、教职工奖惩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第二十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益,积极推行教育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二条

教师从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学生。学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

第四章

教师、职工、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规定的权利,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无权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校或其他方式的教育教学的专业培训。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用,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校学习的学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并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发展个性特长。

第五章

财产财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专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交教代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长离任时,应由上级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三十八

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学校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勤工俭学,强化管理,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始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法人代表。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学校须将修改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将通过后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本试行稿章程经日新学区教职工代表大会于2000年10月12日讨论审议通过)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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