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第九章、金融法_第九章金融法
经济法概论(财)第九章、金融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九章金融法”。
1、金融: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和贷款的发放,金银、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信托与融资租赁,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结算等。
2、金融的基本表现: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
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3、金融法: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是金融关系的参加者。
5、金融机构的组织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
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法等。
6、外汇管理法: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7、票据法: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8、证券法: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经营方面的内容。/ 279、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规定信托财产范围、信托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内容。
10、保险法: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保险业的监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内容
1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依法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机构,中央银行垄断国家法定货币的发行权,并统一管理货币的流通,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
1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的金融活动 / 2713、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也是中央
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必要手段。
14、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使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是: 1)存款准备金: 2)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再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
15、存款准备金:指中央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依法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
16、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利率。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如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可以抑制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贷款,从而限制信贷规模的扩大,减少货币供应量,反之降低贷款利率,则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应量。
17、中央银行确定基准利率水平一般遵循两个原则:
1)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平均利率。才能使金融机构想中央银行贷款的成本高于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成本,从而抑制金融机构想中央银行贷款。/ 27
2)基准利率中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其贷款利率,同时又要高于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平均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处于临界点的水平
18、贴现:是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一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票据转化行为。
19、再贴现:指贴现银行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次转让。
20、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它的投向和投量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21、再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的不同:
1)贷款对象不同:①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②再贷款的对象是商业银行
2)贷款依据不同:①商业银行根据自有的资金数量和盈利性原则决定是
否发放贷款、发放的数额
②再贷款的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供应量的状
况
3)贷款的期限不同:①商业银行时间长
②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
题,因此期限比较短,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投机交易。/ 2722、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价证券而调节货币存量的一种业务活动。
23、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范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的规定
24、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指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2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26、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等
27、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2728、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代理买卖外汇
29、商业银行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有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0、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731、商业银行批准可以从事其他负债业务: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3)禁止利用拆借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4)拆借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5)拆借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
3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
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
3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包括:
1)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条件。董事、监视、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亲属。
6)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734、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35、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规定的除外
36、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
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银行办理的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
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押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2)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班里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2738、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注增设分支机构
3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其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登记文件、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40、证券: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法律的凭证,如仓单机在货物所有权,股票记载股东权,债权记载债权。
41、证券的特征:1)属于投资证券,如股东投资公司而获得的股票
2)属于证权证券。如发行债券仅是对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宣
示和表现
3)属于流通证券。如股票和债券均可依法转让而无需征得义
务人的同意/ 2742、证券法: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3、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母鸡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44、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1)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包括与发行人有某种联系的人员、公司、机构和机构的投资者
45、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文件 2)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3)核准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要求予以核准或者不核准
46、证券发行核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股票发行程序 2)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3)核准错误的补救措施
47、保荐人制度: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券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条件的制度/ 2748、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
49、保荐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上市
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50、新股发行:指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以募集资金的行为
51、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重大违法行为
52、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
书所列资金用途,改变招股说明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发行
53、公开发行债权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的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的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754、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55、累计债券余额: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权金额
5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57、证券承销: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
58、证券承销的规则:
1)承销协议的自愿性 2)证券公司的和核查义务 3)承销团承销 4)证券承销期间
5)承销商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6)代销发行失败
59、承销团承销:是多家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证券的集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有承销团承销,这一规定也不排除5000万元以下由承销团承销的情形/ 2760、证券承销期间: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证券承销期内,证券公司负有尽力的销售义务
61、代销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形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为发行失败
62、证券交易:指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有的证券再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
6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64、证券交易的方式: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形式
65、特定机构及其人员持股及交易限制: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间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6、短线交易: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276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说的收益。但是证券够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内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会在30日内执行
68、证券上市: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获准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
69、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0、公司申请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权上市时符合法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公司申请其债权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71、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指当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自身
经营问题,而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证券交易所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证券交易的制度/ 27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7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权上市交易
1)公司由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权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为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74、信息披露: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所定的主体,依照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的制度
75、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1)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2)上市报告书
3)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 5)临时报告/ 2776、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
77、包括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价格,禁止欺诈和其他禁止行为:
1.内幕交易之禁止。主体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3.禁止欺诈客户。
78、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
79、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780、操纵市场: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市场证券假象,诱导或者只是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违法行为
81、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82、欺诈客户: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83、证券法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再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或者虚假或者误导投资客户/ 2784、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由表决权股票的行为
85、上市市场收购:公开市场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86、公开收购:指投资者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的收购行为
8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应受有关继续收购规则的约束
88、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的,仅为普通投资者,适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不纳入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之列 89、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90、要约收购:指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购买其股份的要约,以此实现获取被收购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91、要收购的具体股则如下:
1)要约收购的发起: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 2)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 3)要约的排他性
92、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A、集中交易方式 B、集中竞价。C、大宗交易。/ 279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A、现货交易,B、期货交易,94、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五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95、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96、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交易所。(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97、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服务机构/ 2798、证券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注册资本最低1亿,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亿
9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人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6)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100、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01、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征 2)保险的自愿性 3)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补偿性/ 27
102、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构成。10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原则 4)保险利益原则
104、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5、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2)是射幸合同 3)是附合合同 4)是双务、有偿合同 5)是诺成性合同 104、保险合同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厂房、设备等为财产保险 2)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3)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4)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105、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27
106、再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或者第二次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合同 107、单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一个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合同 108、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09、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10、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1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27
112、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113、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可以确定数额予以支付
114、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保险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115、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
116、索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支付赔偿的行为
117、理赔:是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行为
118、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19、代位求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为
求偿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使用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再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对第三者取得保险赔偿的,若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可以相应减少第三者已取得保险金的金额
5)委付 / 27120、委付: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121、保险合同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
2)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与复效:投资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档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
122、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要包括:
1)投保人故意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项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的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延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要求的5)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按照约定履行期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6)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亏损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123、保险公司: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27
124、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5、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 1)解散 2)破产
126、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欠缴除第一项规定意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财产债权
127、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128、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7
129、保险经营原则:
A.分业经营原则;B.禁止兼营原则;C.保险专营原则 1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1)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2)保证金: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3)保险准备金
4)保险公积金:依法提取公积金 5)保险保障基金,应当缴纳保险保障金
131、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
1)再保险的强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
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
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3)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
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32、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经营原则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
133、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27
134、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35、保险经纪人的具体特征
1)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居间服务
2)保险经纪人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 3)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服务,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
5)保险经纪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保险经纪人有权收取佣金
136、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率的审批和备案 2)关联交易的监管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4)保险公司监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37、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