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钥匙管理规定_办公室钥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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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味观连锁门店钥匙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连锁门店(含堂吃门店和味系列门店,以下统称连锁门店)各类钥匙的管理,杜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对连锁门店的钥匙保管和交接作以下规定:
一、本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连锁门店现有钥匙包括:
(一)、保险箱钥匙
(二)、收银台抽屉钥匙
(三)、店长专用抽屉钥匙
(四)、大门钥匙
(五)、原材料仓库、物料仓库钥匙和存放保险箱房间钥匙
(六)、后门钥匙及冰箱钥匙
(七)、电脑房钥匙
(八)、今后如因经营管理需要而使用新增添的其它钥匙,本管理规定规定将作修订和完善。
二、制度具体条款:
(一)、连锁门店的保险箱每日规定开启三次,分别为收银员领取备用金、上交前日营业款和晚上存放备用金各一次,收银员每次在开启保险箱时都必须有店长或指定领班在场监督,每次存取现金,店长都必须和收银共同点清包数,上锁打乱密码,同时备有专项记录本,记录每次存取包数,店长收银员双方签名,任何人不得在现场无故逗留。除上述三次开启外,收银员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启保险箱,必须征得当班店长同意并由店长或指定领班现场监督,如有违者,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作除名处理。
(二)、保险箱的钥匙由两位店长各持一把,保险箱钥匙每次使用后由店长收回保管,收银员不得保管保险箱钥匙。如违反,对当班店长处500元/次的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班店长全额承担。
(三)、连锁门店必须设一只“专用抽屉”供店长使用,用于存放店内日常使用的各类钥匙,该抽屉需坚固且随时保持上锁,抽屉钥匙由两位店长各持一只(一名店长的连锁门店由店长和一名指定主管或领班各持一只),并在持有该钥匙的两位管理人员外再另外指定一名领班作为该钥匙交接的备用人员。当持有抽屉钥匙的两位管理人员其中一人休息时,必须在休息前一天下班时将自身持有的抽屉钥匙转交给另外指定的一名领班使用,待休息的店长或领班上班后将钥匙收回,其它任何人员均无权持有和使用该抽屉钥匙。如有违者,对店长处以100元/次的处罚。
(四)、每家连锁门店只能使用一只大门钥匙,有人值班的门店晚上由值班人员锁上大门并保管钥匙。值班人员必须在次日早上亲手将大门钥匙转交给上早班的店长或指定领班锁入店长“专用抽屉”内,待每晚下班后再由当班店长或指定领班将大门钥匙转交给夜间值班人员;无夜间值班人员的连锁门店大门钥匙由店长和指定领班保管,并由其开关大门。如有违者,对交接双方各处以200元/次的处罚。
(五)、每家连锁门店只能使用一只仓库钥匙和一只存放保险箱的房间钥匙,并必须由店长和指定领班保管,不使用时必须锁入店长“专用抽屉”内,任何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或随意放置。原材料仓库、物料仓库、电脑房随手关门,落市上锁,如有违者,对当事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如因钥匙保管者随意放置钥匙而造成的后果由其钥匙保管责任人自行承担。
(六)、任何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必须由当班店长或指定领班来开启仓库门并现场监督进入仓库的员工,并在员工离开仓库后立即将仓库门上锁,然后将该钥匙锁入店长的“专用抽屉”内,员工不得在其它情况下进入仓库。如有违者,对当事人处以200元/次的处罚。
(七)、所有员工必须从连锁门店大门而不得从后门上下班。如有从后门上下班的员工,一经发现,处以30元/次的处罚。
(八)、连锁门店所有冰箱晚上营业结束后必须上锁。每只冰箱只得使用一只钥匙,并将钥匙存放在钥匙箱内。领用和开启都要有登记,如有违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次的处罚。
(九)、连锁门店夜间值班人员在上早班人员进店后必须立即将大门上锁,待餐厅服务员上班并开始工作后方可开锁。如因夜间值班人员未及时将大门上锁而导致店内财物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十)、连锁门店店长必须监督各相关岗位的钥匙经手人做好所有钥匙交接及每天早晚大门、后门、冰箱的开锁和上锁时间记录工作,如有违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次的处罚。
(十一)、各连锁门店当班店长或指定领班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本店相关钥匙的交接和使用记录情况,并做好对本店所有门窗、仓库和保险箱等部位的检查工作,确保全店无异常后方可下班。
(十二)、各连锁门店除需使用的2只店长“专用抽屉”钥匙、1只大门钥匙外,其它所有剩余钥匙均必须放入保险箱内的“专用箱子”内,“专用箱子”的钥匙锁在保险箱抽屉内,由指定人员保管。如有违者,对店负责人处以300元/次的罚款。
(十三)、电脑房必须做到人离即锁,电脑房钥匙由店长和店助各持一把,如遇一人休息必须在前一天将自己持有的电脑房钥匙交接给指定的领班,如因店长未将电脑房上锁而导致企业财务损失,则由店长承担责任。
(十四)、收银员或店长因工作流动必须向安保部实行汇报制度,由安保部对保险箱及重要部位的锁实行调换制度。
(十五)、建立“专门登记本”,对各班使用的钥匙实行登记及销号制度。
(十六)、若因店长责任心不强、对本店钥匙管理不严等原因而导致员工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并对企业造成损失,企业除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外,店长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免职直至除名的处罚。
(十七)、根据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制的原则,对有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处以100—2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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