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五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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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7月28日 地点:四楼会议室 主讲人:黄彦玮 内容:卷烟规范经营相关纪律 国家局“五条纪律”:

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败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省局(公司)六个不准

卷烟经营工作还要严格执行“六个不准”:①不准批条销售,所有货源必须进入系统销售;②不准搞多种价格批发销售,严格执行公司统一批发价格;③不准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严禁任何形式强买强卖,维护卷烟零售客户自主经营权;④不准以虚拟客户、拆单分摊等任何形式套购卷烟,卷烟销售品种、规格和数量必须与实际客户订单一致;⑤不准为卷烟零售客户串货;⑥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关系店、自营店区别对待,实行货源倾斜政策。关于财经纪律。要切实做到“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委托理财;二是严禁证券投资;三是严禁对外担保;四是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

市局(公司)“二十条禁令”

市局(有限公司)依据国家局、省局(公司)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卷烟经营工作纪律提出二十条禁令:

(一)禁止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

(二)禁止通过虚假订单、拆单分摊、虚设零售客户等形式,搞虚假销售。

(三)禁止持证零售户未入网销售行为。

(四)禁止超规定限量供货。

(五)禁止随意变更紧俏卷烟分配计划,搞人情烟、关系烟。

(六)禁止违反价格政策供货。

(七)禁止卷烟搭配销售、捆绑销售等强压强卖行为。

(八)禁止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卷烟促销。

(九)禁止向无证集团消费群体、无证户供货。

(十)禁止卷烟未打码出库。

(十一)禁止擅自为零售客户调剂卷烟。

(十二)禁止以零售客户名义套购卷烟,谋取私利和进行其它不规范活动。

(十三)禁止利用岗位职务便利,为烟贩倒买倒卖卷烟提

供信息、通风报信或直接串通烟贩参与违法倒买倒卖卷烟。

(十四)禁止借应急补货、超合理定量供货、无周期供货申请审批等名义,为烟贩收购卷烟提供便利。

(十五)禁止暗示、指使、授意、强令其他人参与不规范经营行为。

(十六)禁止送货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粘贴准运证、零售客户收货未确认或代替零售客户签字确认等行为。

(十七)禁止销售假冒商标卷烟、未经检测的罚没卷烟及烟丝烟叶。

(十八)禁止吃、拿、卡、要行为。

(十九)禁止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资金、补贴和贵重物品。

(二十)禁止其它损害国家、企业、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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