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总部经济鼓励办法_总部经济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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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总部经济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产出强度,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的企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甘井子区“十二五”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税务注册在甘井子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章 鼓励范围
第三条 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总部企业:
1、管理的甘井子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少于2家,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
2、税收中来自其管理、服务的甘井子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且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甘井子区实施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鼓励企业的税收强度须达到以下标准:独立选址的企业税收强度不低于年纳税额2000万 元/公顷(占地面积);非独立选址的企业税收强度不低于年纳税额1000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七条 对新建或从甘井子区外迁入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鼓励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三年按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的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对新建或从甘井子区外迁入符合第四条、第六条鼓励条件的企业: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七条鼓励政策延长1年;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七条鼓励政策延长2年;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特别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鼓励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总部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条 投资补助适用以下项目:
(一)企业基本建设项目;
(二)企业更新改造项目;
(三)企业购买、租赁办公或生产场所项目;
(四)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
(五)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符合鼓励条件之后的下一年度提出投资补助申请以及投资补助项目。申报投资补助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确认书,以及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属购买、租赁生产或办公场所的,提供购买、租赁合同文本(出示原件、报送复印件);
(六)属贷款贴息项目的,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
(七)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完税凭证;
(八)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申请由企业、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受理,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与区财政局联合审核、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执行最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井子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