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_设计变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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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类型和内容
按提出设计变更的各方及所要求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a)遇到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无法按原设计施工。b)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征地拆迁问题等,需修改原设计。
c)施工方考虑施工便利情况,或受施工设备限制,提出确保正常施工的设计变更。
d)施工方为优化施工工序、节约工程成本提出的设计变更。e)施工方为确保工期、加快施工进度等原因所要求的变更。f)设计与实际不符或设计本身的缺陷或错误。2)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a)线路方案的调整。
b)桥涵或隧道的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c)收费站、互通、分离式立交的位置、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d)业主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所提出的其他变更。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材料、运距、施工难易程度及现场临时发生的各种情况,按照合理施工的原则,综合考虑后提出的设计变更。4)工程所在地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群众或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提出的变更。5)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有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所提出的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的等级
按工程设计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设计变更可以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或重要变更、一般变更三个等级。1)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2)较大设计变更或重要变更
(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桥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或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9)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10)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3)一般设计变更
(1)原设计图纸有明显的差错、遗漏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的。
(2)施工现场必须马上决定的局部修改。(3)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构件或材料代换。(4)除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和业主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所涉及的部分为一般性设计变更,其量化指标为工程费用变化在500万元以内的变更。
3、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
工程设计变更经分析归纳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必须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同意,在变更指令上签署认可。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一般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4、设计变更的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及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业主和设计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4)设计变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为经济利益而变更。
(5)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若遇特殊情况,按业主协调会议纪要先行施工,但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
(6)对未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7)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无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8)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5、项目经理部设计变更管理 作为施工方的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更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方便施工、能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设计变更申请资料须包含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设计草图、变更的工程数量及其计算资料、变更前后的预算对照清单等。
在抗洪救灾及紧急抢修中所涉及的设计变更,当时无法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但应注意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待抢险完成后马上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当业主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设计变更指令时,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