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与中电投风电开发合同书_风电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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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人民政府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裕民县铁列克提风电项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书
二零一六年五月
关于裕民县铁列克提风电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裕民县人民政府
乙方: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裕民县铁列克提区域资源较为丰富,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中电投集团资金、技术力量雄厚,双方经济互补性很强、加强项目合作和资源开发的空间广阔。为进一步推进裕民县工业进程,裕民县(以下简称甲方)与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开发,将境内丰富的风电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开发裕民县区域风电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电投裕民铁列克提风电项目
近期目标:2016年7月25日年-2018年12月31日,在取得风电指标情况下投资约8亿元人民币开发建设一期、二期,装机规模为100MW的风电场项目。
远期目标:规划至2020年投资约24亿元人民币,开发建设新增装机规模不少于500MW的风电场及后续风电项目,2019年 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开发建设三期、四期,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开发建设五期、六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开发建设七期、八期。
二、项目要求1、2015年3月15日,乙方已在裕民县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依法取得的项目开发权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转让。
3、乙方优先招聘和使用甲方符合乙方用工条件的甲方人员。
4、乙方积极履行央企社会责任。
5、项目经地区发改委核准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开发闲置及未能按约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土地及乙方的开发权。
(1)项目经地区发改委核准后,一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2)项目开工建设后,未经批准终止建设满6个月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期滞后并经甲方许可确认的除外。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双方的权利 1.甲方的权力
(1)甲方依据塔城地区风电发展规划,支持乙方进行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为乙方营造良好的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
(2)甲方在乙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查等前期工作阶段,听取相关汇报并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予以支持。(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风电场施工前,按规定办理草场赔偿、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下文物等各项手续。
2.乙方的权力
(1)乙方有权在划定区域内开展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
(2)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系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承诺乙方在实施项目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系统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与乙方共同争取各级政府在风电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等的各项优惠政策。
(2)甲方协助乙方开展以下工作:取得项目所需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取得环境评价、压覆矿产、土地预审、文物保护、电网接入等各项专题报告的批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3)甲方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前期、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土地争议等各种不利因素。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文件要求,在甲方所辖区域内即裕民县 成立风电公司,满足区外招商引资的条件,使甲方能够享受招商引资返税的政策。
(2)乙方做好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各项工作。(3)在甲方给乙方划定区域后,乙方在甲方规划的风电场内开展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专题报告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积极办理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乙方的初步设计,需甲方评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阶段施工计划,听取甲方的要求和建议,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四、违约责任
(1)风电场的建设因地方规划、电网建设、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影响不能如期开工时,甲方、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2)协议开发期内,甲方不得将规划给乙方的500MW风电项目开发用地转给第三方。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裕民县人民政府(盖 章)法定代表人:
乙 方: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塔城分公司(盖 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