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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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2013-3-13 10:08:30 阅读:323次 来源:信息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合对象

凡在我市居住且有户籍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城镇非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参加者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并自愿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

权利与义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标准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偿,有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和质询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参合资金收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①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部分以户为单位由乡镇村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收缴到位,开具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并及时转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缴纳当年费用,中途不予退还、不予补办。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三属、七、八、九、十级残废军人、带病复员军人等民政救助对象,市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③未在民政部门资助范围内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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