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材料]_合同法113条司法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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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追讨拖欠工程款有法可

最近,有关工程拖欠款的追讨有了一个突破。

很多企业一直想使用合同法第286条款追讨拖欠工程款,但在打官司想引用该条款的时候,却大多被当地法院以该项权利的性质不明、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干脆以没有收到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为由拒绝。

为此,今年5月,广州建筑业联合会等全国17家建筑业协会联合向最高人民法院致信要求尽快出台《合同法》286条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6月对286条进行了司法解释:“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这四点的解释对今后建筑行业追讨拖欠款将有很大的帮助。

相关资料: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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