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组织机构调整及相关评论_组织机构调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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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
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银监会党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改进银行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见建议,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银监会成立10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信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本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的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强化金融服务,归并功能监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合力。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效。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
银监会机构改革评论文章
“终于有妈管了”,在银监会机构改革方案发布后,不少P2P从业者这样说。
通过此次架构调整,银监会名正言顺地获得了对P2P的归口管理。这也意味着,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银监会迈出了重要一步。
作为自银监会成立以来的一次重大架构调整,此番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除了明确对P2P的监管职责,银监会也加大了对民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监管力度,比如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此外,进行相关权力的下放同样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边界何在尽管近年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但无监管部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的“三无”状态却是P2P行业的真实写照。不过目前,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改变。
按照银监会近日实行的监管架构改革,新设的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对P2P网贷进行监管,而同时纳入该部门监管的还有小贷、融资担保等。
P2P监管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早前,伴随市场规模扩大和问题平台的涌现,有关P2P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
在外界看来,针对P2P平台,应该设定准入门槛,比如对从业机构在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风险控制以及资金托管等方面都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出于对风险防范的考虑,过去一年监管部门也频频就P2P监管表态,并着手推进相关工作。这当中,就包括央行和银监会。
去年9月,央行相关负责人曾透露,虽然当前P2P平台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还缺乏规章制度,但目前央行与其他部门密切制定相关法律,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而更早之前传出的消息是,央行正在考虑建立P2P平台监管系统。当然,对于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央行也曾牵头调研组进行实地调研。
围绕P2P监管,暗暗发力的不只是央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去年4月曾对外宣称,P2P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只是具体办法正在议定中。这也是对之前传闻的正式回应。
不久之后,在去年9月的一场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人提出P2P监管的十大原则,勾勒了监管规则的底线和要求。其中包括,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来看,不少P2P平台实际已经越过红线。
由于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人此前曾频频就P2P等互联网金融监管表态,外界一直默认P2P监管由该部负责。但伴随普惠金融工作部的设立,监管归口也就此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1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有关金融改革等情况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称,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科学地界定各种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分工和责任。“下一步,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将会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
管理难度
与P2P一样,信托也获得一个新的监管部门,即信托监督管理部。
尽管已经成为第二大金融业态,但信托却未能像保险、证券一样有对应且独立的监管委员会。在此之前,围绕信托业的监管,一直由银监会非银部负责。而该部同时还负责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的监管工作。
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底,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由于信托业近年来高速增长,且规模日益扩大,甚至有人呼吁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外,另设“信监会”。
在银监会之外另设独立机构监管信托,无疑面临既有监管权力的重新划分,这种阻力无疑是巨大的。但面对不断攀升的资产规模,管理难度无疑也随之加大。在外界看来,监管层设立单独部门监管信托业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不久前,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曾对媒体称,下一步要考虑修改《信托法》,核心是强调财产信托关系,授予财富管理者诸如税收、财产继承、财产转移等制度安排,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制定信托公司管理条例。
除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托转型,自去年以来,推动民营银行试点也一直是银监会的重要工作。在此次机构调整中,银监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
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以互联网银行为代表的民营银行给监管者带来新的挑战。如何落实面签程序,是互联网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不仅关系具体业务能否有效开展,还涉及核心的风控和反洗钱等基本监管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不依赖于实体网点的新型机构,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还能兼顾创新发展,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尽管远程开户有望放开,但民营银行未来的准入门槛和业务范围会放宽到何种地步还不得而知。
权力收放
据银监会介绍,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还有一项重点就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银监会称,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不过若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银监会表示,还会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
银监会架构调整具体情况
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正式启动组织架构重大改革,新设审慎规制局、信托监督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同时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和网贷(如P2P)。
此次改革是银监会成立12年以来首次架构大调整。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
根据银监会公告,银监会拟于2月份新老架构混合试运行,3月开始依照新架构运行。
加强监管专业化
银监会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银监会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
此次改革,银监会撤销了2个部门(培训中心和信息中心),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高级经济学家章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并没有做过较大的调整,但被监管主体的发展却一日千里,最为突出的是以城商行和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市场份额显著提升,信托业务的异军突起,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因此这次结构改革中专门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正是银监会出于与时俱进地提高监管专业度的目的。”
与此同时,银监会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
针对目前市场比较火热的网贷行业,尤其是P2P,银监会专设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和网贷机构。
银客网副总裁李飞分析认为:“银监会新的职能划分可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确定P2P属于银监会监管后,一直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具体职能部门的确定,本次调整针对于网贷行业来说首次有了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划分,是监管的进一步明确。”
不仅如此,银监会还将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强化审慎监管
在银监会的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审慎规制局和现场检查局也值得关注,二者分别负责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经济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
至于银监会的审慎规制局与央行金融稳定局之间的关系,章俊认为:“因为目前推的金融审慎监管需要‘一行三会’的联动,而且就目前的机制而言还需要加入财政部和发改委。银监会研究局可能更多的是在偏中观和微观金融监管政策方面的研究。而审慎监管局应该更偏宏观,可以更好地与央行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对接。”
至于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分析人士认为,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此外,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是本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
银监会称,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
银监会还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银监会要求,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
附表 银监会职能部门变动一览
新设立部门名称 职能
审慎规制局 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
现场检查局 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
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 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 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
信托监督管理部 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更名部门
原名称 现名称
银行监管一部 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
银行监管二部 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
银行监管三部 外资银行监管部
银行监管四部 政策性银行监管部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撤销部门 培训中心、信息中心
改造部门 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