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材料]_烟台高新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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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等政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需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生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烟台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创新条件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驻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

第五条 创新券主要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烟台高新区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区科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机构应做到服务内容清晰,价格明确,结果可查,保留原始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起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至管理平台,并打印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兑现单位和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缴已兑现和奖励资金。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取消创新券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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