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等案例分析_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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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从私人交易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就在合同生效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在1982年中国输美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界银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蘑菇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要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向美出口蘼菇罐头的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实际上,中国与印尼在生产蘑菇中的比较优势差距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