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_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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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党风廉政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总则

1.1 为加强江南公司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等规定,提高江南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江南公司的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实行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是从制度上保证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切实负责的有效措施。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指导思想和原则

2.1 建立、完善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规定。

2.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江南公司党政正职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部门正职为所在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原则; 2.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原则;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5.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 6.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江南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进行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

3.不断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机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把教育防范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行业作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支持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工作,保障其履行职责。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信访办结率不低于90%。

6.严格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违纪问题不包庇、不袒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7.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应制定有相应的创建规划和措施。

第四章 考核的对象

第七条

凡与江南公司党委签订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状的公司各部门均属考核范畴。

第八条 江南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江南公司各部门党政领导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江南公司党委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江南公司党委书记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对集团公司党组负责。

第五章 考核的方法

第九条 江南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公司自查自评与集团公司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对照本办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考核评分表》,每半年对本公司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报告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不能按时上报请提前向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报告。

2.在集团公司党组统一领导下,公司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牵头组织若干考核小组于每年7月、12月对各单位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或检查。参加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以及有关单位党委(组)、纪委负责同志。在自查、抽查或检查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每年年末根据年中、年末考评情况评定考核分数和提出考评意见。对综合评定成绩较好的单位,公司党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责任制不合格的单位的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条 江南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定量考核。将考核指标分为七大类,每大类设定若干项,每项设定相应的标准分数和扣分标准。考核得分为每项考核分数之和,每一大类各小项扣分相加数大于该大类标准分,则该大类以零分计。

2.定性考核。对考核内容中的非定性项目,采取定性考核的方式。主要由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问卷调查、走访了解等方法综合评定。

第六章 考核的标准及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得分在9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在65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

1.具体奖惩办法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执行。2.该年内考评等级为“基本合格”,由领导班子集体写出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考评等级为“基本合格”,调整该单位领导班子;该年内考评等级为“不合格”,责令党政正职、纪委书记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江南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的事项据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办的,酌情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或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酌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对办案人员、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酌情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去党内职务;包庇、纵容的,酌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相关单位处理。第十五条

组织处理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六条 各种先进是指授予的涉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各类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及其他有关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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