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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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愿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七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暂限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并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乐清市级创新载体。第八条

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审批程序有:

(一)从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页http://www.daodoc.com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到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申请资料初审后,提交给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

(三)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后,我市的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向其预约使用相应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本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地图”上查询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协议),可根据合同(协议)的数额,向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请领取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第五章 创新券类别及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分成果转化创新券和委托服务创新券。

(一)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创新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载体或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和购买的服务等。企业或创业者与创新载体需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按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本级创新券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0日。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兑现,遇特殊情况报请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技术合同复印件、创新券凭证各一份,还需提交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一份。委托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委托服务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创新券凭证、企业或创业者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各一份。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兑现文件,服务机构凭文件的审批金额开具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并(寄)送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乐科字〔2015〕17号)于2015年7月6日发文,并于2016年12月29日对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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