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双加贷款管理办法_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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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农再贷款“双加”
定向扶贫模式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扶贫惠农力度,切实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指“支农再贷款+配套贷款+利差补贴”的扶贫模式。具体为:我行按人民银行对我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1:1的比例匹配信贷资金,向“双加”定向扶贫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部门对我行所发放“双加”定向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利差补贴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我行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应坚持惠农利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制度。
第四条
我行按照审贷程序向项目库中的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承担通过本运作模式发放贷款(含支农再贷款和自有资金)的全部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与我行根据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按1:1的比例匹配的信贷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六条 该模式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纳入项目库的借款主体,即“3155工程”项目承接企业、民贸民品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第七条
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库中借款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建设与开发、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扶贫项目开发等。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除借款主体必须纳入政府项目库外,还必须符合我行的贷款条件:
(一)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同意。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符合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万和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承诺授信后在万和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承诺主要通过万和村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万和村镇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六)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万和村镇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七)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八)贷款卡(个人客户除外)。
(九)我行要求通过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我行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期限:1年(含1年)至3年(含3年),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允许展期;利率:根据《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要求,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在我行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下浮3个百分点。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客户向我行业务发展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审查是否属项目库主体——初步认为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后约定期限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办信贷人员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信贷员同意贷款的提交业务部经理审查——业务部经理同意后提交贷审会审查——审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办理抵押、保证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我行业务发展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发放、检查、管理、到期收回:业务发展部安排专人(两人以上)负责该模式发放贷款的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应在信贷台账中进行特别标注,建立单独的贷款台账;负责每季末20日结息后10日内向人行盘县支行报备定向优惠利率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经人行支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申请利差补贴;在贷款到期前15日左右通过电话、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等形式督促客户按时还款。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贷款或监督管理不力的造成贷款损失的,将追究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利差补贴的计算
第十三条部门按季给予我行利差补贴,计算公式如下:当季补贴金额=当季定向优惠利率贷款月平均余额*2%/4;当季定向优惠利率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季每月定向优惠利率贷款余额累加数/3。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