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总部经济房屋租赁补贴_总部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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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区总部经济企业房屋租赁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有效地整合楼宇资源,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具有流通领域服务业特色的中央商务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经济企业房屋租赁补贴资金是指为支持经双塔区政府认定的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双塔区所属企业,区财政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补贴的资金(简称“贴租”)
第三条:总部经济企业是指总部在双塔区域集群布局,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双塔区域外的其它地区,从而形成合理的价值链分工的企业。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总部经济企业房屋租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贴租资金的申请实施立项管理。申请单位在每年的1月20日前报区商粮局立项,区商粮局对立项项目进行初审、考核,确定贴租资金资助项目,区总部企业房屋租赁补贴资金审批小组负责贴租资金的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条件第六条:享受贴租的企业必须是在双塔区注册和纳税的经双塔区政府认定的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的企业。
第七条:贴租方式: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补贴。第八条:总部经济企业贴租标准:新办或区外引进的企业,以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税收为基数,第一年按企业形成区级税收的100%给予贴租;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税收的50%给予贴租;
第九条:在双塔区总部楼宇购买房屋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同样按照第八条标准享受贴租。
第十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当年区级税收总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总部所属街道适当奖励。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均可申请贴租资金,申请贴租的企业应申报如下材料:
1、贴租申请
2、《双塔区总部经济企业贴租资金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租房交款发票(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6、《本年度及上年度缴纳税金明细表》
7、本年度最新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贴租资金审批每年一次,于年末进行。区商业和粮食局根据企业入驻立项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上报区总部经济贴租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商业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