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规程(试行)_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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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稽查管理方式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省局组织查办税务案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风险应对和集约稽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立足于全省现有稽查机构和人员基础上,采取省局牵头组织、在全省范围抽调稽查业务骨干的方式,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查”和预案检查模式,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 本规程共包括案源接收、查前准备、检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执行入库五个环节。

第二章 案源接收

第四条 省局组织查办案件的案源主要包括:总局下达的稽查案源,经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征管科技处转交的稽查案源。

总局下达的稽查案源是指总局布臵的协查、专项检查涉及的案件。

经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征管科技处转交的稽查案源是指:对省局每年必须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税收风险模型识别的高风险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后符合移交稽查条件的纳税人,由省局征管科技处统一汇总并报省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交给稽查局。

第五条 省局稽查局案源处理岗接收总局下达的各项稽查任务,并筛选出具体检查对象,或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检查对象名单,然后制作检查对象清册。

检查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税务机关等。

第六条 省局稽查局领导根据检查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一名检查组织岗人员具体负责案件的组织查办工作。

第三章 查前准备

第七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检查对象清册制订实施计划,交省局稽查局领导审核。

实施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有:1.实施检查的纳税人及需要延伸检查的关联纳税人名单;2.实施检查的税种和所属期;3.抽调检查人员的来源地、数量;4.检查工作实施期限;5.检查过程中的阶段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6.负责协助检查的单位(即稽查

文书出具单位,原则上是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市级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的职责;7.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 省局稽查局领导对实施计划是否可行、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批准实施,如属于重大案件或一次性抽调人员较多的大型检查,报经省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实施计划获准实施后,检查组织岗将稽查任务下发当地稽查局,由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向检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查前告知书》和《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约谈检查对象,给予7天时间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重大违法案件、举报案件等不适合提前告知的除外),并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成后向当地稽查局提交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和《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

对同一企业集团开展的系统性检查,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约谈检查对象省级管理机构,各市稽查局组织当地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第十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实施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实施岗抽调人员名单,报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抽调人员所在市局稽查局,并为抽调人员制作临时检查证。

检查实施岗抽调人员标准及其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同一个检查组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个市范围内抽调;2.检查组应至少有2名总局或省市级稽查人才库成员或稽查岗位能手;3.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及检查税种,按专业及以往检查工作经历抽调检查人员;4.如需抽调其他单位或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的,提出建议,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抽调;5.抽调检查人员数量根

据检查对象的数量多少、业务规模大小、检查税种的多少、检查所属期的长短确定,一般每个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不多于7人,但对于采取审计型检查或对经营规模特别大的纳税人及企业集团开展检查,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检查实施岗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中有关预案的基本要求,独立制作稽查预案。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中稽查预案评审的相关规定,组织预案评审工作,确定主、辅查人选,成立检查组。主查人员牵头组织检查组对稽查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实施计划和检查预案,形成最终的工作方案,并按程序下发。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向检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检查组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检查,可调取账簿资料、其它有关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存款账户、开展外调或函调,当地稽查局应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当地稽查局负责给检查组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执法文书及检查对象自查资料,并负责《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等内部文书的制作。

检查过程中,当地稽查局应确定专人负责联系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进程达到工作方案规定的阶段汇报的时限,或检查组已经完成全部检查工作,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涉税疑点问题,或出现致使检查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形,主查人员经由检查组织岗请示省局稽查局领导同意后,进行检查情况汇报。

省局稽查局也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主动对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听取检查组汇报。

检查情况汇报可采取书面汇报、会议汇报等形式;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现场督导的方式。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对象有避税嫌疑的,检查组应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提出反避税调查建议,经省局稽查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将反避税调查建议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检查组实际汇报情况,提出相应建议,经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对检查实施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若检查仍需继续进行的,应收集、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反馈给各检查组以指导后期检查工作;若检查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并提请提前介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中止的情形,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检查手续,并继续跟踪关注被查纳税人情况,若发现造成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应在2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汇报,检查组按省局稽查局指令恢复检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终结的情形,当地稽查局应按规定办理终结检查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检查组织岗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臵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检查实施工作完成并向省局稽查局汇报后,检查组会同当地稽查局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向被查纳税人书面告知,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接受纳税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证据和书面反馈,然后整理案卷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条 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前臵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牵头组织案件的前臵性审查工作,形成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地稽查局参考省局审理指导性意见,按规定进行案件审理。

经审理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经审理属于一般税务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将拟处理、处罚意见向检查对象进行告知,并组织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或听证;

经审理应补税款大于300万元(包括本数)或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当地稽查局将案件提交当地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由当地国税局作出拟处理、处罚意见,拟处理、处罚意见应向检查对象进行告知,并由当地国税局组织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或听证;在审理中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并经省局稽查局同意后,对新发现的违法事实自行补证后审理。

第二十二条 告知检查对象拟处理、处罚意见,检查对象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或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未予采纳的,当地稽查局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上报省局稽查局。

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倾向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参考省局稽查局意见重新审理后,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上报省局稽查局。

第六章 执行入库

第二十三条 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将《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纳税人。

如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同时按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按规定的时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后,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稽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附被执行人分期缴款书面计划,经省局稽查局审查确定后执行。当地稽查局在执行完毕后上报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后,当地稽查局上报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当地稽查局按程序规定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执行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一般不停止执行。

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止执行的,当地稽查局应及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待复议、诉讼结束后,根据相应结果恢复或终结执行,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待执行结束后,检查组织岗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台账,并向案源布臵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对经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征管科技处转交的稽查案源,在每批检查任务结束后,省局稽查局整理分户的稽查结果,提炼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的共同特征,提出分类型、分行业的管理建议和行业税收风险模型指标完善建议等,编写汇报总结材料,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图省局稽查局接收案源检查组当地稽查局外部门或外单位案源接收分配任务制订、审核审批实施计划是否是企业集团检查是省局稽查局组织纳税人自查制作检查预案评审检查预案否当地稽查局组织纳税人自查查前准备确定主查和辅查制作工作方案主查修改补充预案并接受工作方案实施检查检查情况汇报跟踪管理检查终止中止检查,待合适机会恢复检查检查终结需公安提前介入终结检查公安提前介入案件审理检查实施完成检查告知检查结果省局前置性审查案件审理报告审理结果制作、送达文书解缴税款是否复议、诉讼结果反馈否执行入库是行政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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