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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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有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力求平衡”的原则,实行三级筹资(市、乡镇(街道)、农户)为主,一级管理(市级)的形式,按比例定额补助的办法管理基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临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卫生局、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办),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医管理中心)。
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市农医管理中心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监督委员会由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
3、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4、指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定期结算与公布;
5、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审计。
(三)市农医办
1、具体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2、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3、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用药、诊疗范围,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导;
4、指导、检查市农医管理中心的工作。
(四)市农医管理中心
1、制订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并具体实施;
2、核实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督促各乡(镇)、街道基金收缴;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核对、审批、补助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4、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及财务月报、半年报、年报等统计报告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5、负责对乡(镇)、街道农医办的业务指导;
6、负责落实市农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2、确保本乡(镇)、街道财政资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基金收缴及时足额到位。
(六)乡(镇)、街道农医办
1、负责编制核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协助村委会向农户收取个人缴费部分;
2、负责参加对象身份确认;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发放;
4、负责对医疗费报销凭证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送市农医管理中心审核、报批;
5、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汇报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村委会
1、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2、负责对参加对象的身份确认;
3、负责收集农民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农医办;
4、出具真实有效的外伤和外出务工证明。
(八)医疗机构
1、负责对就诊农民病人进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身份确认;
2、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对参保病人需大型仪器检查或使用丙类药品的应实行告知制度;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常用药品价格上墙公布;
4、按规定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实时结报,外伤、产科等病种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参 加 对 象
第五条
参加对象:本市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撤村建居人口),按户口名册,以户为单位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筹集与使用。基金筹集:由市、乡(镇)、街道财政、个人缴纳及省市财政补助、社会各界捐助组成。
按照财政年度核算的规定,本实施办法筹集一年半的费用。即从2006年7月1日至今年底为一个结算周期;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为另一个结算周期。
市财政按全市当年实际参加人数每人15元/年资助;乡(镇)、街道按当年当地实际参加人数每人15元/年资助,两级财政一年半合计45元。参加个人按每人25元/年缴纳,一年半收费37.5元,有条件的村可为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扶对象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与乡(镇)、街道财政各分担50%;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
基金使用:一年半人均筹资82.5元,其中67.5元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7.5元列为定点乡镇医疗机构门诊药费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人均7.5元作为风险基金,省市财政补助作为基金一部分统筹使用。第七条
基金划拨、交纳。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资助资金及市残联补助资金可分二期划拨,第一期为半年的筹资额,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划入基金专户,第二期为一年的筹资额分别在2007年3月15日前和2007年10月31日前分二次划入基金专户。农户缴费部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收缴一年半费用,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在2006年6月20日前统一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农民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交费,方可享受该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在本核算年度内的新生儿、当年退伍军人可在出生或者退伍后一月内凭有效证明办理补缴手续,2006年12月31日前参加的缴纳一年半费用,2007年1月1日后参加的,缴纳一年的费用,逾期不补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参加年度的筹资标准在下一年度划拨到位。
第八条
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建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利息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每季度由市农医管理中心结清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发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基金结存用于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基金超支由市政府负责追加。
第九条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疗补助。
第五章
补
助
办
法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结算周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助:
1、住院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续治疗),累计超过500元(不含500元)以上部分,以分段按比例方法进行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助;501—3000元部分,补助20%;3001—6000元部分,补助30%;6001—10000元部分,补助40%;1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50%;年最高补助金额第一结算周期为15000元,第二结算周期为20000元。在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7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数同市内。
2、在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药费补助10%。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适当时候另行制定合作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
第十二条
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范围为:
1、家庭病床、美容、整容、矫形手术、镶牙、口腔正畸、陪客费、验光配镜、助听器、健康体检、救护车费;
2、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工伤、医疗事故、犬伤、预防接种、打架斗殴、酗酒及故意伤害事故所用的医疗费;
3、非本市确定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4、正常分娩、流产、堕胎及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5、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6、自购药品的;
7、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及诊疗费用。
第十三条
在市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时结报;在省、杭州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仍采用手工结报的方式。
第六章
有
关
规
定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必须在本市确定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外出务工人员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参加者、定点医疗机构及各级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结算周期内可享受二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内容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胆)和心电图等五项。
第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因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符合《临安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可向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临政发„2005‟1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