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_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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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03-21 19:23:24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阅读次数:
703
区属中小学、镇中心学校、市属学校、办事处学校、民办学校、厂矿学校:
针对“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规定:
1、对于本区外户口的借读学生信息与当地学生一样要录入“管理系统”,但学籍号的编排必须放在所有张店区户口学生的后面,并且在其“入学信息”的“学生来源”栏目中选择“借读”状态;在“其他学籍信息”一栏中属于外来务工的选择“外来务工”,非外来务工的选择“其它流动人口”。等系统开发完综合素质评价功能后,借读学生与当地学生一样进行评价。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外区户口的借读学生其学籍在户口所在地所属学校,就读学校根据《张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与借读学生签订借读协议书,并及时向借读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如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在校就读的信息。
2、对于小学03级至07级,初中04级至07级张店户口的在校学生信息录入工作要求:对于本区内户口但不在其学区内区属学校或镇办学校上学的学生由就读学校进行录入,在录入学生信息的“入学信息”的“入学方式”栏目中选择“其他”状态,表明在就读学校无学籍,学籍在其划片学校或户口所在镇办学校,学籍号编排在每级部所有正常注册学生的后面;民办学校中的本区内农村户口的学生由民办学校负责录入,在录入学生信息的“入学信息”的“学生来源”栏目中选择“正常入学”状态,表明在民办学校有学籍。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就读学校对本区内农村户口的学生开具“就读证明”(注明学籍号,户口详细地址),并把“就读证明”交基础教育科(原区政府区招办二楼),由基础教育科根据地址分发到相关镇办学校。镇办学校负责从辖区派出所打印出所有本镇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其建立完善的B1表档案(包括以上情况学生),同时将应在本校入学但未入学的学生就读证明与B1表对应一起存档。在录入学生信息时只需将在校学生按以上规定录入“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即可。
3、从08级学生开始,学生信息录入严格按照《张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籍管理同步进行。对于借读学生按第1条规定进行录入,并单列花名册;对于张店区户口的学生,以入学时就读学校为准录入学生信息:对于本区内户口但不在其学区内入学的学生按照上面第2条规定录入,不予注册学籍(民校除外);对于已经在片内学校注册但未经区教育局同意转学的学生信息,由接收学校负责把相关信息及时发送给学籍所在学校。因发送不及时造成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由接收学校负责。
4、请各校要登录山东学生信息管理论坛(www.daodoc.com),及时下载更新“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请各校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以上规定调整相关学生信息的录入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于3月26日把学生信息录入结果交基础教育科(原区政府区招办二楼)。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