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_北京环球公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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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作机制,规范案源合作比例,致力于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共赢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是律所案源合作主管部门,总部和分所的案源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包括经营责任部门案源)均应在客户管理部事前登记备案。合作双方应签订《案源合作协议》。

二、总部内部合作

1、案源提供方不参与办案,必须事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并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承办案件的律师应按照总部《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代理费;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就代理费总额扣除35%(不含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经营合作协议》提取代理费。

2、案源提供方参与办案的,客户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根据业务领域选择相关合作律师,所里扣除代理总金额的5 %作为备案费,案源提供方、承办律师的提成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不再收取备案费。

三、跨所合作

1、个人案源合作

律师个人案源跨所合作的,案源提供方必须事先先到客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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