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50号 签发人:颜事龙_龙广音乐台主持人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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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10‟50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皖政办„2004‟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博后办职责: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等工作;协助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检查;负责联系博士后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报到、工资、福利待遇、出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档案保管和转送等事务;协助安排博士后配偶临时工作、子女就学等。

第二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于建站后及时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组,负责进站申请受理、博士后人员遴选,以及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科研管理、出站评审等工作。工作组负责人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设站一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各设站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组成员、合作导师和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博后办审核、备案。

第三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调配、固定资产配备与管理。财务处按照博士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单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科技产业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及成果申报、鉴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组织部负责办理博士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有关事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和在站博士后的出国事宜。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及其家属的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四条 已设立的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该导师次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第五条 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须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类别

第六条 国家计划指标内统招博士后:指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安徽省政府拨款资助的博士后。学校提供计划内博士后的基本薪酬。

第七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指由学校、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由学校、设站单位、所依托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留学回国博士后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不占计划内指标。

第九条 外籍博士后:指在国外知名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统招博士后。

第十条 项目博士后:指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由博士点单位、合作导师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第四章 申请博士后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本着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申报我校博士后的人员,除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攻读博士至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含2篇)。

2.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

3.基础理论扎实,某项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4.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三名)参加过重大研究课题,并取得主要阶段性研究成果。

5.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三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攻读博士期间,获得过1次校级以上奖励,或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第五章 博士后的申请及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 博后办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招收指标及学校自筹经费招收名额,向各设站单位下达当年的招收博士后名额,并公开发布博士后招聘启事。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2份,其中至少有一份为博士生导师推荐信;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推荐信;留学博士还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申请人于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作出明确说明);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公章);

4.博士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

5.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完博士毕业离校手续的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具的博士培养类别(指统招、定向、现役军人等)的证明。凡属定向或现役军人的博士,还需提供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部队政治机关同意进站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书面证明;

8.表明本人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获奖、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成绩单等);

9.市级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留学人员可回国后补交体检证明);

10.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以下不同身份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的材料: 1.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从事二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出具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3.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1.申请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向设站单位提供申请材料; 2.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组审阅申请材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面试考核,就其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创新性、科学性以及理论和实践意义作出评价,提出是否招收的意见。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院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3.设站单位将招收的各种类型博士后申请材料备齐后,报博后办审批,博后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办审批。申请材料同步通过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申请获批准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落短期常住户口。在站博士后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同时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日常管理主要由设站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报到,并办理进站相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提前向博后办提出申请。对未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延期报到未被批准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报到时,与学校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确定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向博士后介绍本学科的科研工作情况,指导博士后制定完成研究工作的详细方案,签订博士后科研任务书,并在一个月内报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博士后科研任务书作为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的依据之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年以“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名义,至少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论文)。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但因公示暂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半年内必须向博后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若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设站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博后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合作导师、设站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博后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与在站时间总计不超过3年,延长期间的工资、津贴、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设站单位负责人同意,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定向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申请出国(境),须征得原单位或部队政治机关同意。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出国(境)留学或长期出国(境)工作,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博士后,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其配偶返回原单位(原籍)。博士后出国期间,起薪、停薪(或津贴)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组报人事处执行。

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后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检查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进度和研究情况进行考核。

1.年度考核

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组根据博士后科研任务书对其进行考核。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合格”四种。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合格”者,提出限期完成任务的要求。

2.出站考核

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应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对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反映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考核在出站前1个月进行。博士后人员作博士后出站报告。设站单位负责人、博士后工作组成员和合作导师等5-7人组成评审组(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对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考核材料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七章 退 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待遇)。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博士后退站后,学校收回下拨计划指标的剩余经费。博士后进站1年内办理退站,合作导师可延用学校所拨经费另外遴选博士后,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同意,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保密期内的。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八章 出 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从到博后办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博后办在博士后出站前3个月,将离校通知单发至设站单位,以利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设站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可凭以下材料到博后办办理出站相关手续: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3份);

3.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2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2份);

5.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1份); 6.电子报件(1份)。

第三十条 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由接收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转入人才流动中心。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离校通知单交至博后办,由人事处将其材料转至接收单位,办理人事、工资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后办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九章 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选拔优秀博士后参加安徽省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评选表彰。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博士后评选。

第十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其中,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参照校内同类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实施绩效工资前,博士后在站工作期内享受每年1万元的校内津贴。国家统招博士后,由合作导师每月支付500元补助,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

自博士后人员终止在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及校内津贴。

本校教师在职进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享受在职职工待遇。第三十七条 国家计划指标内的博士后人员,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统招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房(两室一厅套房),统一配置生活必备家用电器、家具(属学校公共财物)。博士后人员按月交纳房租,水、电、气等费用按实际用量由个人支付。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应及时将住房退回学校。若学校无可调配房源,学校按800元/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三十九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办理学校常住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学校暂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条 统招博士后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我校工作需要及原单位意见,借调到我校,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其工资待遇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享受我校同类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统招博士后夫妻两地分居的,配偶未随博士后来校,或配偶属非国家正式职工、学校不安排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

第十一章 博士后基金申请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其中,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进行资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及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博后办负责组织在站博士后申请“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可经由科技产业处和所在学院办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的科研基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理工大学”的科研成果,按学校当年规定的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统招博士后、留学回国博士后经费,由全国博士后基金会按年下拨;对国家计划指标外招收的自筹经费博士后,学校将采取拨款支持、设站单位拨款支持、所依托项目经费支持等方式予以扶持;项目博士后由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拨款支持。博士后人员延长在站时间,不增加经费。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支付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进行博士后人员奖励等。博士后经费的支付,由合作导师和博后办审核。

第四十九条 凡以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属学校财产,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等手续,且不得带离出站。

第五十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学校从博士后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由博后办负责,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出站离校后剩余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本人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申请的博士后基金,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必须按规定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安徽省高校博士后岗位设立、人员招收等规定详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博士后工程实施意见》(教人„2008‟4号);进岗人员工作要求、日常管理与待遇等,参照流动站进站人员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博后办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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