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_残疾人生活品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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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330825-077-020000-2010-0026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龙洲街道 生成日期: 2010年06月23日 名

称: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文

号: 龙街办[2010]27号 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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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龙街办[2010]27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工作站(社区管理办)、村(居)委会:

根据龙民(2010)45号《关于做好二O一O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二○一○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办实际,对2010年度城乡居民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低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总的原则:

严格按照龙政发[2009]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龙政发[2008]53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执行。

二、明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的规定,鉴于我县2009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201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城镇居民312元/人月(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必须是年人均收入低于3744元的居民家庭)、农村居民188元/人月(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必须是年人均收入低于2256元的农民家庭)的标准执行。

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定额补差档次。

按省、市有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差额最低不少于每人每月50元的要求,2010年度农村居民仍按去年分10档: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8元;城镇居民分10档,调整为:60元,80元,100元,120元,150元,180元,210元,240元,270元,312元。各村(居)在具体执行中应认真按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核查结果合理确定补差档次,并严格按规程公示、初审和申报。

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仍按2009年标准执行,即农村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240元,城镇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60元,该款项统一拨入街道财政敬老院专户。敬老院户院挂钩对象的补差标准为城镇居民312元、农村居民188元,由敬老院具体发放到人。

农村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按每人每月240元,城镇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按每人每月360元执行。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人数的确定。

按照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各村(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求集体拟定低保调整初步方案,采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进行民主评议、民主决策、形成决策意见。杜绝未经村(居)干部集体研究提出内定方案、直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等现象发生。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将条件改善的对象退出低保,根据县政府统一规定,2010年全县各乡镇(街道)低保总户数、总人数严格控制在2009年基数上,因此,各村(居)低保总户数、总人数也不再扩大(个别特殊情况村与村之间、居与居之间相互调剂),请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内部调整。

四、认真抓好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政发(2008)29号和龙政发(2008)53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有序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1、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均应纳入低保,确保各村(居)纳入低保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的人数不低于上年水平。

2、有序扩大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核发面,按照分级、分类逐步解决的总体安排,本年度着重解决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持证一级重度残疾和持证二级重度残疾人中的肢体、精神、智力、视力类别残疾对象。各村(居)应在与低保同步做好残疾人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县残联复核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重度残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等及其已退休、企业(个体)老板以及在本村(居)家庭收入明显偏高的,原则上不得申报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五、几点工作要求:

⑴各工作站(社区管理办)、村(居)委会必须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低补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实事来抓。要严格按照龙政发(2009)27号《龙游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准对象,合理补差。各工作站(社区管理办)、村(居)委会务必建立联系村(居)干部低保和低补审核工作责任制,要把该项工作与村(居)主要领导和驻村(居)干部履行职责挂钩,以明确责任,提高低保和低补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确实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⑵各村(居)城乡居民低保对象总人数严格控制在二○○九年所在村(居)低保人数,低保金按正常提标标准给予适当增加。各村(居)按照低保条件标准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作统一调整。对原杜山坞煤矿城镇居民低保对象,按县政府统一调整规定,凡 属“三无”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12元调整,其它对象原则上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⑶对于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核发面,今年一级持证残疾人除重度残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及其已退休、企业(个体)老板外基本加以解决;二级持证残疾人中原则上肢体、精神、智力、视力类别残疾对象除重度残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及其已退休、企业(个体)老板外先解决,听力语言类别暂时不考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4)各村(居)必须严格按照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要求,对困难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全部列入低保,对生活条件改善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原来享受低保的原则上今年必须列入低保,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要严格按要求核实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卡》和重度残疾人低补卡必须由联系村(居)干部会同村干部直接发放到每个低保户和低补户手中,绝不允许由村干部将全村低保卡、低保金统一领取,然后由村干部重新分配。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暂停相关行政村全部低保对象低保金,并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群众关注。为此,各村(居)要在六月份集中精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重新统一核定、调整、规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七月一日开始按新的人员发放。

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

2010年5月31日

报:县委办、县府办 抄:县民政局、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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