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暂行规定_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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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和环保措施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和环保设施(以下简称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及对环境破坏的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

(一)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有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生产过程中含有粉尘的建设项目;

(六)外排“三废”的建设项目;

(七)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对策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在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安全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三同时”规定;

2、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有劳动卫生、安全环保的论证内容,否则不预立项;

3、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计划。

4、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 “三同时”和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5、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暂行规定,按权限审查并批复(或组织协调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论证内容、建设项目安全环保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专篇;

6、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按权限(或组织协调或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验收;

7、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8、在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暂行规定,公正公开、依法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 “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1、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安全生产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或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专篇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3、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卫生、安全环保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5、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有上级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保卫科审批备案;

6、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安全保卫科。

第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一)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二)对建设项目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三)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四)对可能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五)建立健全了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保卫科审查同意,不得投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行投产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闲置不用的,安全生产部根据有关规定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单位和投产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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