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操作细则_家电下乡管理系统操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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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48号)、《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政策

1、实施期限。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目前暂定4年。

2、补贴对象及标准。凡户籍所在地为绍兴市区的农户(以下简称购买人),在经商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件(台)。

受小城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影响导致农民身份发生变化,但其享受的土地、计生、保险等政策仍和普通农民一致的,需要提供土地、计生、保险中至少一项的有关证明,方可视同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若一户家庭中既有农业家庭户,也有非农家庭户,视同一户农户享受家电下乡政策。

3、具体补贴申报材料。购买人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在申领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可在各销售网点领取);⑵所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⑶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⑷购买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⑸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⑹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存折(邮政储蓄银行绍兴市分行及分支机构的储蓄存折)复印件,如无存折的请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

4、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财政部、商务部招标确定的纳入全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电脑、热水器(含储水式

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十类,其中,摩托车已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挂壁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电脑35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5、补贴申领方式。购买人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可由该销售网点代为办理申报补贴手续。收集资料后由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负责整理,并每周上报越城区财政局家电下乡补贴申报点(设在越城区财政局,绍兴市静宁巷58号区财政局办公室,电话:85144472)

6、财政补贴审核。代为办理申报补贴手续的销售网点,必须对购买人提供的补贴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销售商留存,一份交越城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在通过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购买人所持的农资综和直补一卡通账户中。

7、退货手续办理。退货工作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区财政局审核。⑴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区财政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⑵补贴已发的,购买人应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专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全额缴入该户后,凭银行退款单到区财政局,有其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该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

二、绍兴市区第一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名单(见附件)

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签订的《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做好服务,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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