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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办发〔2008〕40号 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大型企业:

《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7日 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对环境保护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市委关于“要十分重视环保”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服务发展、注重实绩、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城环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由市委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考核办牵头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分为共同指标和分区指标。

共同指标包括工作部署、环境监管能力、环境质量、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环保约束性指标、社会评议等。

分区指标包括突出环境问题、环保投入、宜居城市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考核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要求,研究制定每年度的考核内容;对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的考核内容根据部门工作特点设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分组进行:

第一组: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第二组: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并分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两组进行考核。

第十条 环保实绩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一条

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的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抽查、督办。日常检查的情况计入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对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查,于次年初将自查报告报送考核办。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的年度检查分别进行。

对区县(自治县)的年度检查,由考核办组织市委、市政府考核组开展现场督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察看、查阅资料、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

对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的年度检查,由考核办组织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环保专家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年度考核评审组进行集中检查,采取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环保工作陈述、考核评审组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社会评议包括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由考核办或其委托的专业调查机构通过信函、电话、网络、入户调查或现场发放问卷等方式进行。

民主测评的对象为:全国、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区县(自治县)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除外‟。

民意调查的对象为辖区内的居民。

第十五条 环保实绩考核的相关数据来源:

(一)市委督查室提供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数据;

(二)市政府督查室提供市委、市政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民心工程”完成情况的数据;

(三)市环保局提供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管理有关情况的数据;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爱卫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考核办要求提供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和绿色创建情况的数据;

(五)考核办提供社会评议的数据。

第十六条 考核期间,考核办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公开电话和网址,征求公众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环保工作的意见,并接受公众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实绩好,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为实绩较好,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为实绩一般,得分在70分以下为实绩较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实绩好:

(一)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民心工程”项目目标任务的;

(二)未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主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社会评议满意率低于80%,且位列全市最后一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实绩较好:

(一)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受到国家部委挂牌督办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起群众到国家有关部门、市委或市政府集访的,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突出环境问题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

(四)辖区内发生污染事件后因瞒报、虚报、迟报、错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中央或市级主要媒体对环境问题曝光后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经查属实的;

(六)被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查实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评定为实绩较差:

(一)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二)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市政府问责的;

(三)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受到国家部委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国家部委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五)没有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年度任务的;

(六)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环保实绩考核得分确定后,按照区县(自治县)分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分组分别排列名次。

第二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实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项设置为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一等奖、二等奖和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根据考核得分的排序确定。

区县(自治县)第一组的前5名、第二组的前4名为一等奖。

区县(自治县)第一组的第6—10名、第二组的第5—8名为二等奖。当年度环保实绩与上年度相比进步明显,且未评为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区县(自治县)评为进步奖,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的环保实绩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有关大型企业的环保实绩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运用,不单独设奖。

第二十六条 环保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环保实绩较差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党政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不得在当年有关评优创先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

连续两年环保实绩较差的,由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对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渝委办„2007‟18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工作 考核办法 党政一把手△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08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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