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办法》_恒大地产集团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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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架构

第一条 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及考核。

第二条 地区物业公司由所属地区公司直接管理。

第三条 地区物业公司组织机构设臵由集团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条 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标准、薪资结构体系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拟订,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 各地区物业公司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方案由地区物业公司拟定,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物业公司维保修人员及配合营销人员的定岗定编方案,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批后执行,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须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并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须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核后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定,依据考核与评定结果,对其任职资格有建议权与否决权。

地区物业公司其他员工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调动、任免、工资、奖惩、解聘等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

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须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业管理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地区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对各项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中心核实。对行政人事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行政人事部一把手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地区物业公司纳入地区公司资金计划申报。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资金计划。

2、因融资工作需要对外提供资料时,公司基础资料须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财务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承诺书、商业承兑汇票相关协议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融资计划、融资方案、融资合同、融资协议、增资方案、融资安排费方案等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融资方案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财产及股权质押、担保手续,股权过户手续,董事、监事及法人变更等具体事项,由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股权融资、合作项目涉及公司章程变更事项,须报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由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3、开具商业汇票视同现款支付,地区物业公司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台帐,确保到期兑付。

4、无论任何原因,地区物业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贷款利息及贷款本金,必须确保资金在到期前 2个工作日到账。否则每发生一次,给予相关资金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主管资金公司领导降二级工资处分,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降三级工资处分;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集团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处分文件并执行。

5、地区物业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及支付集团系统公司款项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地区物业公司业务招待费额度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每年2万元的标准核定,使用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此费用不占用地区公司接待费额度,单独列支。

业务招待费开支按季考核,年终统算。季度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的50%对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进行扣罚,节约部分顺延计入以后季度考核额度。年终统算累计季度扣罚超过年度统算扣罚金额的部分予以补回,年度节约的,节约部分的30%对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进行奖励。

4、每月1500元以内的车辆使用费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第二十条 借款

1、地区物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物业服务中心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可借支备用金,备用金借支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工资的2倍,借款人必须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报销。

2、地区物业公司有5个以下(含5个)项目的,累计借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5个项目以上、20个项目以下(含20个)的,累计借款额度30万元;20个项目以上的,累计借款额度40万元。

超过上述权限的,须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第二十一条 资产报废、处理审批

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单件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再报集团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司、公司收购、对外投资,非集团融资需要为外单位提供财产抵押、经济担保、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非融资工作需要,对法人、董事、监事、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变更事项,由集团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注册资本变更由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物业公司负责人、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

程维修材料、消防器材、安防物品、绿化苗木、清洁物品(适用于自组保洁)、游泳池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品、标识、饮用水等物资。

年度采购的物资,地区物业公司须签订年度合同,由地区公司采购部负责采购。

第二十九条 非统一配送及非年度采购的材料物资采购审批权限及流程 金额单批次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金额单批次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过以上权限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三十条 应急采购审批权限及流程

因影响业主生活及感受须应急采购的,金额单批次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须请示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由需求部门采购;金额单批次5000以上的须再请示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由需求部门采购。所有应急采购须在获批后24小时内提交采购定标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地区物业公司每月5日前,将最新采购工作台账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立项

地区物业公司招标立项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三十三条 招标权限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各地区物业公司负责;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区公司负责或委托地区物业公司负责;有条件实行集团统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战略合作的设备、工程的维保合同,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与原品牌单位谈判签订年度维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议标权限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实施招标的,可以议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的议标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

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价格直接套用年度协议单价的定标,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其他定标(含年度合同定标),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再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八条 补充合同核价权限

涉及工程量、单价变化、补充单价的补充合同核价:增加金额2万元以下,且增加金额范围为原合同10%(含10%)以内的,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出以上权限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地区物业公司在每月5日前,将最新招标工作台帐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物业类合同范本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四十一条 地区物业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集团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集团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形成地区合同范本的,须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当地政府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保险公司等要求使用其合同文本的,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

1、合同由招标单位负责签订,标的2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及属于年度采购的,必须签订合同。

2、物业服务中心的合同签订须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名,地区物业公司的合同签订须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四十三条 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所有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定标(含谈判结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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