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三节 船舶维修工作_12船舶维修工作内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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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维修工作

一、船舶维修工作内容

船舶维修工作对船舶安全航行起着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船舶维修工作包括船舶维护保养(或称技术保养)和船舶修理。

1.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是为了保持船舶机械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正常发挥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船舶航行期间进行适时、充分的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主要手段,同时也必然减少船舶修理工程及费用。

轮机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进行维修保养,它对延长船舶寿命,提高营运的经济性和船员的技术水平,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等有直接的影响。

轮机人员应按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远洋船员职务规则》和《船舶维修保养体系》(即CWBT)等的规定进行工作。主要的维修工作包括:

(1)值班时,应巡视机舱中所有机器的运转参数和工作情况。对任何机器的运转失常现象进行分析、判断、处理和记录。

(2)值班轮机员应保证将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置于经常的监管之下,对机舱和舵机房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予排除。

(3)应给予一切机器应有的保养和维修,包括机械、电气、液压、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

(4)维护机炉舱、轴系及各种设备的清洁,按时巡回检查,仔细观察、倾听机电设备、轴系的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设法排除;如不能解决,应立即报告轮机长。

(5)如果主机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车检修,但应先征得驾驶台同意并即刻报告轮机长。如情况危急时可先停车,同时报告驾驶台和轮机长。

(6)定期进行油、水的检测和处理工作。

(7)按说明书规定要求,按时进行机器零部件的检修、更换。

(8)按CWBT的保养计划和进度完成检修工作。

2.船舶修理

船舶修理是当船舶机械和设备的性能下降、状态不佳或发生故障而失效时,为了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技术性能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分为自修和厂修。

1)船员自修

船员自修分为营运期间的自修和厂修期间的自修。

船舶营运期间的自修,是船员在完成预防检修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船员实力和备件情况完成一部分属于厂修范围的工程。自修工程的范围一般根据公司的规定安排。

船员在营运期间自修一般不占用营运时间,而是利用船舶停泊的时间进行自修。当运输任务繁忙,停泊时间短时,或船上船员偏少时,公司可予以一定的停航检修时间,必要时也可申请船厂或航修站的协助。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的自修,是船员在船舶厂修期间尽可能多地完成一些厂修范围的工程。自修工程必须在船舶进厂前向公司提交修船计划的同时提交自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自修计划与厂修计划配合,按厂修预计的时间完成自修工程项日。

厂修期间的自修工程与厂修工程不应相互干扰,应保证自修工程的质量和按期完工,并由船舶领导或监修代表予以验收。

船员自修对船员掌握船上的机械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船员修船技能和业务素质十分重要。船员自修可使船舶机械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进厂修理,从而节约修

船经费,缩短修船周期,增加船舶营运时间,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

2)船舶进厂修理

营运船舶的技术状况分四种类型:

(1)技术状况良好可保证船舶正常营运,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技术状况尚好船舶可正常营运,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技术状况不良船舶免强航行,需经修理才能证常营运;

(4)技术状况严重不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船舶随着船龄的增长,由于机械设备的磨损、腐蚀、疲劳和材料的老化等,便船舶技术状况不可避免地下降,必须通过有计划地进厂修理才能恢复船舶正常营运、安全航行的技术状况。

营运中,如船舶机械和设备的技术状况不良、发生危及船船航行安全的严重故障或船舶检验机构规定检验项目不合格等,船员无力进行修理时应进厂修理,以恢复船舶的正常营运,保持船级和满足法定检验的要求。当然,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更要进厂修理。

二、船舶修理

1.修理类别

修船类别没有统一的规定,可参照交通部或各大航运企业各自的修船管理的规定进行。按交通部规定分为航修、小修和检修。按航运企业规定,如某(集团)总公司的规定分为航修、计划修理(包括检修)和事故修埋。

1)按交通部规定

(1)航修船舶航行期间发生的零部件的过度磨损或一般性事故,当影响航行安全而船员又不能自修时,由修船厂或航修站来修理。

(2)小修小修的间隔期一般客货船为12个月、远洋货船为12-18个月。如船舶技术状况良好并经验船师认可,可延长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小修的目的是按规定周期结合坞内检验和年度检验对船体、主副机等主要设备进行不拆开或少拆开的重点检验,修复过度磨损件,保证安全航行至下次计划修理。

(3)检修在2-3个小修后结合特别检验,拆开必要的机器设备,对船体和全船主要设备、系统进行较全面的检查,使主要设备和系统安全运转至下次检修。

除上述厂修类别外,还有事故修理,是海损或机损事故后的修理。其修理规模、范围等依损坏程度和船检机构的意见而定。

2)按航运企业规定

(1)航修属临时性修理,不编修船计划。主要解决营运中的局部故障。影响航行安全而又不能自修的工程,由船厂或修船队等利用船舶在港期间进行修理,不影响船舶营运。

(2)计划修理(包括检修)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5年中进行一次特检和一次计划修理。两次计划修理之间进行一次坞修。

(3)事故修理船舶发生事故后,应依损坏情况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进厂修理。

如果事故损坏通过临时性修理取得适航证书,则采用临时性修理,以降低营运损失;如损坏严重,则依当时当地的条件决定修理方案,当此次事故修理与计划修理时间较近时,则应合并进行。

2.修船原则

(1)船舶修理应以恢复机械、设备的原有性能为目的,并以船舶的使用年限为重要依据。船舶种类和船龄不同对其修理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某(集团)总公司对于各类船舶的使用年限规定:

杂货船、多用途船20-25年

散货船、木材船、滚装船、集装箱船和客船15-20年

油船10-15年

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天然气船8-12年

超过上述规定的船舶则为老龄船。对于不同船龄的修理要求:

船龄在10年以内的较小船龄的船舶,修理时应达到保持原设计性能;

船龄在10年以上的较大船龄的船舶,修理时应达到保证营运安全和计划使用年限;

计划在特检期内退役的船舶,即老龄船舶进行维持性修理,维持船级的最低要求,同时采取适当减载和限制功率的措施,以保证船舶的强度和航行的安全。

(2)远洋船舶应按入级标准进行修理,如未达到原入级要求而修理范围过大,经济论证又不合算时,应按改变入级航区或改为沿海使用的要求进行修理。

(3)坚持日常保养与计划修理、船员自修与厂修结合的原则。鼓励船员自修,逐年扩大自修范围和确保自修质量。船舶重大修理、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并报公司审批。

(4)保证修船质量,缩短修船时间和降低修船费用。

完成修理单上预定的修理项目,保证修理质量,达到相应的规范、标准或说明书的要求。修船厂对修理质量负责。要求修船质量保修期,固定件应为6个月,运动件应为3个月。

(5)修船应本着节约的精神,节省修船费用和缩短修船时间。它对增加企业营运收入和降低运输成本有直接的影响。

3.修船准备

1)编制修船计划

修船计划分为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年度修船计划由船技部门在修理年度前的10月底编妥报总公司审批。编制年度修船计划须根据修理间隔期、前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修船实际情况和参考过去的修船记录。计划的主要项目有:修理类别、进厂月度计划、估计修费、计划修船厂及其地址等。此计划不可能很准确。但可作为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安排船厂的依据。

季度修船计划根据船舶营运安排、年度修船计划执行情况及船舶状况由船技部门于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编妥,允许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正。对修船日期、地点准确确定。季度修船计划经公司批准,报总公司备查。

月度修船计划是修理船舶的执行计划,根据季度修船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要求有更高的准确性,以便于与船厂确定修船事宜。月度计划由船技部门掌握。

2)编制修理单

修理单上列出船舶修理工程的项日、程度、范围和要求,是修船的重要文件和船厂修船的依据。编制正确和准确的修理单对节约修船经费、缩短修期和提高修船质量均有决定性作用。否则,不仅造成以上各方面的损失,而且使得当修的未修,不该修的又耗费了工时和经费。所以,编制正确和准确的修理单是非常重要的修前准备工作。

编制修理单的依据:

(1)公司的修船原则、修理类别及有关规定;

(2)船舶检验机构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

(3)说明书规定的检修间隔期;

(4)船舶在航行中各种机械和设备的运行状况、零部件的磨损与腐蚀等测量记录和损坏记录、历次修船记录和有关技术文件等均是编制修理单的重要依据。

编制修理单的要求:

(1)船舶修理单按坞修,甲板、轮机和电气四部分分别由相应的责任船员编制。轮机和电气的修理单由轮机员编制,大管轮汇总,轮机长审定,经机务部门上船审查校对,进行补充和修正,最后由公司批准。修船厂接到修理单后,必要时可会同机务部门上船核实。船厂

对隐蔽工程拆验后提出拆验报告,经机务部门和船上确认后作为补充修理单。核对后的修理单和拆验报告是船厂制订施工单、估价单和签订修船合同的依据。

(2)修理项目准确,修理内容明确,并注明必要的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对换修或拆验的机械设备,应注明其名称、制造厂、出厂日期及修理部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和材料等。对在船上平时无法拆卸的部件或部位的检查后不能确定决定修理内容的项目,即隐蔽工程,只写“拆卸检查后决定修理内容”,但应大致列出换修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对于要求预制的零部件(包括毛坯),应在修理单上绘制草图,必要时注明“船厂派人上船测绘图”。

(3)修理单上应注明修理类别,井注明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修理工程,以便验船师监督和检验。

(4)修理单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上交公司机务部门,一份留船。修理单应在船舶进厂前4个月送交公司审批。

3)修船备件和物料的准备

(1)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对所需备件预订,重大部件至少应提前6个月申请预订。对于所需的大量材料或特殊材料在选定船厂后,提前通知船厂。

(2)修船中所需备件、设备和物料应由公司船技处备件科或物管科安排订购,并本着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订购。

4.监修和验收

1)监修

船舶进厂修理时,公司机务部门应派监修代表,负责与船厂制订和签署文件,确定修船工程和处理修船中的问题,办理结账等事宜。船上负责具体修理项日的监修和验收,一般工程由大副、轮机长分别组织人员进行监修,重要工程由检修负责人亲自监修。监修内容主要有:

(1)监修人应监督船厂按修理单的修船项目、范围、进度和要求施工;

(2)监督材料、工艺和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施工中有无因船厂责任引起的机器部件和设备的损坏;

(4)施工中有无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火灾或其他的危险,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人员;

(5)做好必要的修理数据与情况的记录,为验收做准备。

2)验收

验收是为了检查船舶修理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要求。船厂完成修理工程后交付船方验收,验收时应有厂、船双方代表在场,验收后由验收人签字,以结束该项工程。具体项目的验收人是:

(1)对船检机构检验的项目应申请验船师检验。

(2)单项修理工程完工或试验后,由轮机长检查认可。

(3)全部修理工程完工后,根据修理范围决定试航或码头试车。试航时由双方共同提出试航大纲,明确试航时的安全责任。试航中的问题,凡厂方修理项目应由船厂负责修理。

5.监造

对新造船舶的监造是为了保证新造船舶的建造质量,使之达到船舶建造合同的技术要求和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

在船舶建造期间由船东(船舶公司)派遣一个临时组织机构—驻厂监造组,作为船东代表对新船的建造进行现场监督,对新船质量把关;审查并确认技术施工图、修改通知书,确认船用产品、设备和船舶现场的施工质量等。主要的工作任务有:

(1)驻厂监造组成立之后,应对船厂进行了解和熟悉。制定船体、机电、通导等专业的主管工作的具体内容;

(2)严格细致地审议船舶建造规格书,核对船舶建造的实际情况;

(3)对船厂提交的施工技术图纸、修改通知书等进行审议和确认,并按专业分类保管;

(4)遵守双方签署的新造船舶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参加设备的台架试验、施工质量检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等工作;

(5)协助公司做好船员到厂参加接船工作,确保按合同接船;

(6)根据需要参加新船保修工作;

(7)及时向公司汇报新船建造的进展及其质量。新船建成后写好监造报告、监造总结及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新船建成后,监造组的使命亦即完成。

复习思考题

1、按故障的性质分类,船机零件的故障分为哪几种故障?

2、什么叫故障?故障发生前有哪些主要怔兆?

3、按故障的原因分类,船机零件的故障分为哪几种故障?

4、什么叫故障规律?描述规律故障的曲线称作何曲线?它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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