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_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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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大家好,我是企业劳动风控专家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本期我通过语音形式和大家交流: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0年4月到昆明市盘龙区欣林服装店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4日,双方因为营业款发生纠纷,刘某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金星派出所报警。此后刘某未继续上班。后刘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服装店支付: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双倍支付工资的未支付工资部分共计人民币91460元(2年10个月×2690元/月);
2、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的三倍加班工资共计22599元、双休日加班应支付的两倍加班工资共计36844元、延长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加班应支付的1.5倍加班工资共计732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66763元;
3、2013年1月份未发的工资合计人民币8560元;
4、支付被告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告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两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690元/月×3年×2倍=16140元。盘龙区仲裁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裁决服装店支付刘某2013年1月工资2087元,驳回了刘某其他申请。
刘某不服该仲裁,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欣林服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968元、2013年1月工资3910元、经济补偿金7044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3922元;
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主张,经审理查明,服装店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有权向服装店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该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从查明的事实反映刘某自2010年4月入职,服装店应当向其支付自2010年5月起至2011年3月止期间的二倍工资,刘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从服装店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起算即从2011年4月起算一年,而本案中,刘某于2013年6月才就二倍工资主张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于刘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三、春哥说:
就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当从两个方面掌握,即时效期限和起算时间。
1、就时效期限而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限均为1年,当然包括双倍工资时效期限。
2、就计算时效的起算时间而言,全国各地仲裁委、法院司法审判思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2.1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譬如:湖北省、青海等地。湖北、海南等地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4款的规定,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依据:《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2.2 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譬如: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等地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工资,更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受到的惩罚,属于赔偿金性质的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逐月计算仲裁时效。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2010年深圳最新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0】2号)
二、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3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或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譬如:云南、江苏、山东、内蒙古、新疆等地.江苏、山东、内蒙古、新疆等法院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受到的具有赔偿金性质的处罚,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该违法状态消失之日,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届满之日起计算。
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3、二倍工资的计算和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起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案件,全国法院如果继续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将继续有损司法权威!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即: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如果全国法院对这个问题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则可以有效终结司法实务中这种“同案不同判”的非正常司法现象,以便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尊严。
综上,就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因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当地法院的观点分别掌握,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好,今天我们交流就到这里,下期我们交流的话题是: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