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甘化:江门市资产管理局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股剖析专题_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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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资产管理局 与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

转让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股份转让协议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0023056/WC/sz/ef/D13 01/8/23第一稿 0 股份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1年 3月 12日在中国广东江门签订: 1.江门市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住所为 广东省江门市华园中路 21号,其负责人为唐宇霖。

2.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住所为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柳青路 1号(德力西大厦 ,其法定代表人为胡成中。

(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 ,合称“双方”。定义: 为本协议表述方便,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表述的 涵义:

江门资管局、甲方、转让方 指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 德力西集团、乙方、受让方 指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甘化 指 江门市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 指 由广东甘化股份转让、广东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特定对 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广东甘化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共同组成的 交易

本次股份转让 / 广东甘化股 份转让 指 德力西集团以现金收购江门资管局持有的广东甘化 19.82%股 份,即 64,000,000股广东甘化 A 股股票的交易

拟转让股份 指 广东甘化股份转让交易中,江门资管局将持有之广东甘化 64,000,000股(占广东甘化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9.82%转让 给德力西集团;股份转让价款 指 以每股 6.59元的转让价格计 42,176万元, 德力西集团应向江 门资管局支付的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为 42,17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壹佰柒拾陆万元

江门资管局关联方 指 江门资管局对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实体

江门资管局非关联第三方 指 不属于上述江门资管局对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范畴的其 他第三方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实体

广东甘化非公开发行股票 指 广东甘化以 6.78元人民币 /股的价格向德力西集团非公开发行 股票 12,000万股, 德力西集团以现金 81,360万元人民币认购 本协议 指 江门资管局、德力西集团为本次股份转让于 2011年 3月 12日签署的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接受其授权的机构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交割日 指 广东甘化股份转让交易中, 德力西集团向江门资管局支付完毕 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 指 本协议第 2.1条载明的生效条件实现之日

过渡期 指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拟转让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 至乙方名下前的期间

工作日 指 除星期

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律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税费 指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 任何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或其他适用税种, 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法律 指 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 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 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鉴于: 1.广东甘化系一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江门 资管局共持有广东甘化 64,000,000股股份,系广东甘化控股股东;2.就广东甘化股份转让,江门资管局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之拟转让股份,即占广东甘 化已发行股本总额 19.82%的广东甘化 64,000,000股股份转让予德力西集团, 德力西集团同 意依本协议之约定从江门资管局处受让拟转让股份;

3.为积极推进本次重组,江门资管局、德力西集团双方均确认,本协议项下江门资管局出让和 德力西集团受让的拟转让股份包括了与该等拟转让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 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知情权以及广东甘化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现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实施本次股份转让,为此,双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相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甲方所持有的拟转让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依本协 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拟转让股份;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 乙方持有广东甘化 64,000,000股股份,占广东甘化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9.82%。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6.59元,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 42,17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壹佰柒拾陆万元。

在出现本协议第 1.5款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仍旧维持不变;在出现本协议 第 1.6款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将进行相应调减。

1.3 双方同意,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 三十即 12,652.8万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伍拾贰万捌仟元, 含缔约保证金肆仟万元 作为保 证金,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4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督促广 东甘化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 面材料。

1.5 双方同意, 在过渡期, 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 如广东甘化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 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而导致广东甘化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本 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 经过增加后的拟转让股份仍应为广东甘化增

加后的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9.82%,在该等情况下,本协议第 1.2款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保 持不变。

1.6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 如在过渡期内广东甘化向甲方分配现金分红或广 东甘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甲方分配现金红利, 则双方应根据下述计算公式相应调减本 协议第 1.2款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经调减后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 42,17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壹佰柒拾陆万元 — 过渡期内 广东甘化已向甲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或广东甘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甲方分配的现金红 利总额中相应于拟转让股份的部分。

第二条 协议生效

2.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2.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3 出现下列情形使得本协议无法生效的,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有书面证据表明本协议第 2.1款约定的生效条件确已无法实现, 并将导致签署本协议的目的落 空。

2.4 如果出现第 2.3款所述及的情形,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3条约定已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保证 金和 /或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如已支付 应于本协议解除或自动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回 乙方, 逾期的应当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如因甲、乙双方中任一方过错或双方过错而导致出现第 2.3款所述及的情形,则违约方应按本协议第九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条 股份交割

3.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3款约定付清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双方应 自交割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完毕有关拟转让股

份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第四条 转让方的保证及承诺 4.1 甲方向乙方保证、承诺:(1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事业法人;(2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i 在甲方权力和许可范围之内;(ii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行为进行适当授权;(iii 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3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4 甲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已经作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或决定。4.2本协议签署时,拟转让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有其他限制权利情形的,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 让材料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前办理完毕解除前述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手续,确保 对拟转让股份享有完整的权利。

4.3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以及过渡期内,广东甘化不存在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但不 包括广东甘化自身及广东甘化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以及被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但不包括 广东甘化自身及广东甘化的控股子公司 非经营性占用资

产、资金的情形;如果存在前述情 形的, 甲方承诺于交割日前采取一切措施以实际解除广东甘化的担保责任或向广东甘化偿还 任何被占用的资产、资金。

4.4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以及过渡期内,不存在甲方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仍然有效的关 于拟转让股份转让或托管事宜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类似法律文件。

4.5 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 真实的。

4.6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除广东甘化公开披露的事项外,广东甘化不存在其他没有向 乙方披露的对外担保、诉讼等或有负债事项;若存在前述没有披露的或有负债并导致广东甘 化未来发生损失,甲方保证对广东甘化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甲方 19.82%的持股比例计算向 乙方进行等额现金补偿。

4.7 甲方保证将协助广东甘化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案, 并尽力促成前述职工安置方案获得广东甘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8 甲方保证,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以及甲方、广东甘化公开披露的以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 本协议履行完毕期间, 甲方不会将与拟转让股份相应的任何权利转授他人, 不会利用该权利 致使广东甘化及广东甘化控股子公司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不包括广东甘化自身及广东甘 化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致使广东甘化及广东甘化控股子公司接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甘化章程规定、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有悖公允原则或违背合法决策 程序的交易。

4.9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期间, 甲方不会以任何方式阻挠广东甘化开 展本次重组, 甲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甲方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 相关协议约定进行本次重组。

4.10 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4.11 甲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受让方的保证及承诺 5.1 乙方向甲方保证、承诺:(1 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2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i 在乙方权力范围之内;(ii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iii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3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4 乙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已经作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或决定。5.2 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 真实的。

5.3 乙方保证其符合 2011年 2月 1日披露《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载明作为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遵守该等承诺。

5.4 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会以任何方式阻挠广东甘化开展本次重组,乙方并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本次重组。

5.5 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5.6 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5.7 乙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8 乙方承诺:受让的标的股份自转让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第六条 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 交易所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或交易所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支 出方自负。

第七条 权利义务转让

7.1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八条 过渡期安排

8.1 双方同意, 于过渡期内, 甲方应促使广东甘化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法律及广东 甘化公司章程作出,并且,甲方应促使广东甘化的经营管理层按照广东甘化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8.2 双方同意,于过渡期内,双方以及广东甘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及广 东甘化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 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义务。

8.3 双方同意, 于过渡期内, 除双方书面另行共同同意外, 甲方应确保甲方及甲方向广东甘化推 荐并当选的非独立董事不会提议、不会赞同广东甘化及广东甘化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1 任何重大资产(以需提交董事会批准为准购置或处置;(2 对外进行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3 分配广东甘化利润;(4 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就原有借款进 行展期;(5 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为任何方提供担保;(6 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与广东甘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外,向任何方提供 借款;(7 增加或减少广东甘化的注册资本;(8 对广东甘化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广东甘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广东甘化公司章程;(11 其他可能导致广东甘化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行为。8.4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乙方拟提名担任广东 甘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 甲方及原甲方提名的广东甘化的相关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善意并积极配合乙方并根据乙方的 指示完成对广东甘化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相关非独立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改选及更换, 甲方及原甲方提名的广东甘化的相关董事、监事应配合并履行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召集召开并出席更换广 东甘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会议,并在 前述会议中就乙方提名担任广东甘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事项积极行使其全部 投票权并全部表决赞成。于交割日前,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正式当选广东甘化董事(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不超过三名;另外,乙方可以推举一名人士出任广东甘化的常务副总裁,推 举一名人士出任广东甘化的财务副总监。若本次股权转让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乙方 推荐的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常务副总裁、财务副总监及其他有关人员均需无条件在三 个工作日内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本协议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 担。如果双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那部分责任。

9.2 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承诺、保证等相应义务的, 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承诺、保证等相应义务的,则乙方应向甲方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双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盖章等事宜,双方应 当合理地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反之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 本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否则其将被视为 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通知

10.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 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 人送达, 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 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 址,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甲 方:江门市资产管理局 地 址:江门市华园中路 21号

联系人:唐宇霖

电 话:0750-3501643 传 真:0750-3501920 乙 方: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德力西大厦 28 楼 联系人:王顺林 电 话:021-62365553 传 真:021-52913299 10.2 任何通知,如果用专人送达,则收件人签收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如果用挂号信件寄出,则 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七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本合同可暂缓履行或 终止履行。11.2 若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 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11.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证据。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 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双方同意在下述范围内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1 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和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各方的基本资料、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意图)、谈判过程和内 10 容等(下称“信息”;(2 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下统 称“文件”;(3 一旦被泄密或披露将引致市场传闻、股票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他信息和文件。12.2 双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信息和文件进行保管并 限制在从事本协议事项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规定,不将有关信息 和文件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12.3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1 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2 应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裁定或裁决;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的披露;(3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

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和律 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4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进行披露。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13.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任何一方当 事人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求对争议进行协商后 30 日内,该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一方不愿 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13.3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协议效力、内容的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变更、解 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11 第十四条 文本与其他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14.2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之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与该条款无关之任何其它条款之有效性。14.3 本协议自甲、乙签署后成立,并按照本协议 2.1 款之约定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就,并无其 他文字之副本。14.4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供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及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之用。各份正本具有相同之效力。(本页以下为空白,下页起为签署页 12(本页无正文,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页)甲方:江门市资产管理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签署 乙方: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签署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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