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预防对策_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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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在国有单位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对于国有单位资金的管理、运转和监控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财务人员作为财务部门职能的重要执行者和资金往来的直接经办人,应当以维护本单位利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为己任。然而近几年来,国有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现象却愈演愈烈。笔者所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超过半数涉及到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这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有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找出此类案件多发的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一、现阶段国有单位财务人员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传统犯罪手段与高科技手段并存
由于财务人员具有直接负责或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因此采取收入不入账或用现金支票直接提取现金的形式侵吞公款等传统手段依然屡屡被采用。例如,某国有旅行社的财务人员刘某,利用自己在旅行社统一收取下属各部门上缴的团费,并统一支付食宿、景点等费用的过程中,负责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各部门所上缴的费用截留,用于个人消费,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每次作案后都用另一部门上缴费用弥补马上发团部门的费用亏空。自2002年至2006年间,刘某用这种手段共贪污公款40余万元。此外,刘某还用私自填写单位现金支票并伪造领导签字的手段,先后从银行提取现金1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与此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在财务工作中的应用以及财务人员知识结构的提升,采用伪造、篡改电子凭证等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例如某国家机关财务人员赵某贪污案。赵某所在的国家机关财务管理与审核均采用网上填报系统,该系统一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即无法更改。但是赵某认真研究了该系统存在的漏洞,发现本单位内部的一台电脑为终端设备,通过该设备可以将所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改。于是,赵某先用现金支票从银行将单位公款提现,然后等财务负责人审核完电子填报系统后,再偷偷利用电脑终端设备将电子凭证篡改,以做平账目。赵某采用这种方法在短短一年间贪污公款70余万元。
(二)犯罪人员趋于年轻化,且犯罪后多有悔罪表现
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中涉案的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越来越趋于年轻化,不少人刚刚参加工作就步入了犯罪的深渊。例如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廖某犯罪时刚刚大学毕业,年仅22岁,他利用自己掌管单位财务,并且身兼会计和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篡改单位帐目材料,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本单位公款达20万元。后廖某自知无偿还能力,携款潜逃,并且给单位领导发短信表示意欲自杀谢罪。经过检察机关承办人悉心开导,廖某最终投案自首。
(三)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共同犯罪现象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中容易产生
在规模较小的单位中,财务部门人员少,支出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制约比较弱,单位领导一旦与财务人员互相勾结,则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单位内部几乎没有障碍。例如某区属拆迁公司中正式职工仅有经理、会计、出纳三人,由于缺乏监管,三人沆瀣一气将国有公司财产转移到三人自己的公司,贪污公款达500余万元。又如某房屋管理所所长贪污公款600余万元,用于到境外赌博挥霍,其贪污行为的完成与该单位财务人员的积极配合、掩护、疏于监督是有密切关系的。
二、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涉案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单位也忽视了对年轻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引导
国有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经手大量资金,且熟悉财务工作制度,一旦他们产生了犯罪动机就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财务人员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当单位领导意欲违规使用资金时,财务人员很容易陷入管与不管两难的境地,甚至可能面临是参与共同犯罪还是检举揭发的艰难选择。较之其它岗位更多的诱惑,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然而受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多元化的影响,加之学校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化和空洞化,一些年轻的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一切向钱看”、“吃喝玩乐观”以及“自我实现观”战胜了应有的职业操守,因而当国有单位中巨大的资金流动让他们看到了实现理想的“捷径”时,他们就逐渐滑入了犯罪的泥沼。另一方面,国有单位在招录人员和日常的教育培训中往往更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他们进行长期不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至于一些财
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在面对诱惑时失去了应有的抵抗力。
(二)某些国有单位对财务人员监管不力
某些国有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混乱,给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有的单位内部无严格的审计监督机制,有的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分散,互不衔接,致使岗位之间缺乏监督,还有的单位虽然内控制度一应俱全,但实际执行效果很不理想,会计工作的事前审核、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流于形式,内审再控制职能受限。如上文中的国有旅行社多年未对本单位财务进行审核,使刘某得以在四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作案。至于一些领导本身就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单位,由于领导主观上并不愿意完善财务监控,亦缺少督促下属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动力,对财务人员的监管就更为松懈,甚至有的单位领导为了自己便于实施职务犯罪而拉财务人员下水,致使单位内部从审批到会计再到出纳的所有环节完全失去了相互的监督。内部监督制约的缺失或乏力客观上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留下了不应有的空间。
(三)一些国有单位财务人员专业性不强
对于国有单位而言,财务部门干系重大,因为其不仅负有保障本单位顺利运转的职责,而且还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加上财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所以国有单位财务人员应当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担任。但是,有的国有单位在选任财务人员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财务工作专业性的要求,某国有单位甚至让一名司机兼任财务人员。虽然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但是有的国有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法的规定,甚至存在由于财务人员编制少而让一个人兼任会计和出纳的现象。财务人员专业性不强往往导致他们在财务管理中力不从心,在实际操作中对会计核算原则、方法认识不全、理解不透,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这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
三、预防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新《会计法》的颁行从立法层面上加强了对财务人员的监管和内外部监督,但是实践中,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仍屡有发生。笔者认为,要有效预防国有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必须系统解决制度、教育、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明确内部控制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健全财务收支审批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二是推广建立会计委派制度。在国有单位财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升迁等均由所在单位决定的体制下,财务人员难以不受单位领导意志的影响、超越个人利益而真正发挥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特别是“在协同舞弊的过程中,即使会计人员单独行为时的道德水平较高,往往也不会觉得协同舞弊有何不可。这是集体行为对个人道德标准的侵蚀。”[1]这种道德侵蚀和体制压力抵消了财务监管制度应有的控制力,形成了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共同犯罪的温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就有学者提出应强制实行会计人员的社会化、会计业务外部化,以提高会计人员独立性。[2]笔者认为,近年来陆续在一些单位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加强单位内部的监管,可以有效制约国有单位领导与会计共同贪污行为的发生,减少或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对会计人员也是很好的保护。因此,应在继续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调研,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二)推进国有单位财务人员专业化,同时注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重点加强对年轻财务人员的教育与引导。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好选人用人的关卡,既要选择专业技能精熟的财务人才,又要注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考察,让放心人做放心事。同时岗位设置应当分工明确,避免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发生,切实做到专人专用。在选用人员的基础上,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培养与考核,并重点加强对年轻财务人员的教育与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美国早在上个世纪末,便已对30%-40%的财务人员进行了道德培训[3],在这点上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
(三)加大财务管理的科学技术含量,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以技术促管理。通过推广无纸化财务办公等方式,用高新技术手段杜绝伪造、篡改财务账目的现象。同时,由专门技术人才负责系统管理,对需更改的相关项目做到严格审查,从技术手段上减少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
(四)加大体外监督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此规定明确了社会监督的合法性,并对监督检举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还需要继续探索能够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扩大监督范围、保障监督实效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作者介绍】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弗里蒙特·E·卡斯特、詹姆斯·E·罗森斯韦克:《组织与管理——系统方法与权变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0页-174页。
[2]夏立位:《我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载《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1期。
[3]周祖成:《管理与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版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