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要求_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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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要求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关于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求如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2)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①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②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

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④海域使用权证书;

⑤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⑥抵押期限内已足额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

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3)受理抵押人的申请登记材料后,对抵押登记项目进行审查,掌握项目用海现状、开发建设情况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并向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调查确认。

(4)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抵押情况,包括抵押日期、抵押期限。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登记表作抵押登记。

(5)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6)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持有关文件到我局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7)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注销抵押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条件的,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资料包括:

①抵押当事人双方资信证明材料;

②海域使用权证书;

③抵押贷款的还款证明材料;

④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准予注销登记的,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登记表作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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