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及管理_体育俱乐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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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及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00‟022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法„2000‟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云办发„2001‟25号)文件精神,加强青少年课余体育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从国家、省、地(州、市)三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彩票公益金出资扶持创办,面向广大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质,又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运作的机制,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收费标准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最大限度地吸引青少年参加课余体育活动。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制,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省、地(州、市)、县(区、市)四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中央、省级直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
地(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直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
县(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直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和具体指导。
第五条 云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办主要以地、县体校和体育场馆为依托,并逐步在有条件社区和大、中学校、单项体育协会创办。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成立董事会下的主任负责制,内设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制订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到当地体育、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领导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普及工作,能够为俱乐部提供保证使用的体育场馆设施、器材,有必要的专职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八条 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和各种青少年体育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本地青少年体育活动有一定基础,通过创办该俱乐部,能够带动周边地区青少年体育活动进一步广泛普及。
第十条 俱乐部创建后能够建立良性循环、自我生存发展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 优先选择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扶持边疆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
第十二条 我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A、B、C三类创办。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筹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报告;
2.实施方案;
3.章程;
4.组织机构;
5.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以前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请表需报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再报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省级体育、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及备案。
第五章 物质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省、地(州、市)三级体育行政部门以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共同作为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办的投资来源。国家、省、地(州、市)三级体育行政部门投资比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配给(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安排的除外)。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支持两年,每年A类10万元,B类8万元,C类6万元(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安排的除外)。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对我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投资规模和布局总量、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体育发展的需要、俱乐部开展活动规模的大小,俱乐部进行体育彩票形象宣传的需要,预计我省每年将创办20个左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至2005年为一个大周期。
第六章 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俱乐部对周边的学校及青少年学生,实行团体学员和个人长期、短期学员制开展活动,保证个人长期学员每周能在俱乐部接受有指导的体育活动2至3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团体学员每年能在俱乐部组织集体体育活动一般不少于2至3次。
第二十条 俱乐部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积极组织青少年体育夏(冬)令营及各种体育培训、竞赛、交流活动等,吸引周边区域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组织青少年活动规模A类一般不少于1000人,每年活动不少于20万人次;B类一般不少于750人,每年活动不少于15万人次;C类一般不少于500人,每年活动不少于10万人次。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可辐射周边地区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活动网点,开展青少年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有1/3的城镇学校,利用1/5的假日(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开展体育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并使参与活动的学生达到1/2以上;到“十五”末期,至少有/12的城镇学校,利用1/4的节假日,有2/3的学生参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被审定为创办俱乐部的单位,统一挂牌,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制作。
第七章 业余训练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在开展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同时,健全业余体育训练网络,形成和发展本地区一至两项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和体育骨干。
第八章 体育骨干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当建设一支一专兼职教练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的体育骨干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第九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每年要将工作总结报县、地、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将对俱乐部的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评估标准,每年对各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四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批评、通报,直至取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