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社团管理条例_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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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气氛,培养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校团委批准,由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第五条 所有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原则上必须聘请一名或一名以上专业教师担任指导老师;
3、各社团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学生社团的全称为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团委经研究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团委及时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社团的印章(不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校团委统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为加强社团的思想建设,30人以上的社团可以在社团内成立团支部,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开展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社团负责人可以自我推荐或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经团委考察后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校团委直接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a)校纪行为者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b)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c)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d)有其他违反纪律者。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并在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素质提升和成长的目标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经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大型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团委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校团委批准。对会费和其他经费的使用,各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开支清单。会费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开支由负责人先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批准后由社联会报团委主管领导签字,最后从财务部统一支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校级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成员,并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团委研究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团委注册;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出现其他应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将予以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停止活动予以整顿;
6、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校团委将在报批后的一周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内各类各级学生社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共青团兰州工专委员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