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初稿_劳动者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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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摘要:经济危机,产业全球化,企业竞争激烈,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应该拿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关键词:劳动合同 工资保障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与否可以划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好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为无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其中法定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有: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④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相关规定: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f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只有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才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实践中多数企业至今仍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没有合同与职工就没有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随便录用解聘员工,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劳动者面对这种不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 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的凭证:a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c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d考勤记录f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a/c/d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如下惩罚: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保障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1加班加点的工资,加班工资为标准工资的200%,法定休假加班工资为标准工资300%;加点工资为标准工资的150%。2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按标准支付工资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只有一两天停业的按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用人单位破产的,劳动者优先受偿破产财产5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为标准工资6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额的50%~100%支付倍偿金。
三、休息休假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2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伤病残年老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于相应物质帮助的制度。
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着眼于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同时政府应该就此问题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
五、总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
(三)、劳动者做好侵权的预防准备是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者应主动了解劳动法律,运用法制为自己伸张正义。(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参考文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作者:周隽
《 论新形势下的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作者:张
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