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_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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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二等。其中,一等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2、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云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一年中除七、八两月外,以十个月计发。其中,每年九月至评审结束当月的一次性发放,其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赠一并考虑,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切实发挥各类助困资金的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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