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系_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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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请示

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即将废止的《城乡规划法》相比,把规划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从城市延伸到了乡镇、村庄,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鲁政办发[2007]79号文件《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在确定2010年城乡规划任务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管理,建立‘横到边,竖到底’覆盖全省城乡的规划监管体系”的要求。

当前,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鲁政办发[2007]79号文件,已成为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主要和紧迫的任务。但从我县的情况看,贯彻执行好《城乡规划法》和鲁政办发[2007]79号文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现有机构和队伍难以承担城乡规划监管全覆盖的责任。2005年我县国土资源部门垂直

管理后,各乡镇建设土地管理所变成了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部分乡镇为应对这一变化,在无编制的情况下临时成立了建设管理所,部分乡镇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交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所暂时代管,个别乡镇甚至出现了无机构履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县城乡规划监管全覆盖工作,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此,根据《城乡规划法》、鲁政办发[2007]5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工作需要,考虑到全省各县市均已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议在全县各乡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所,履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村镇建设管理所隶属县城乡建设局,同时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双重管理。每个乡镇建设管理所编制(事业)5-7人,所需人员从本乡镇调剂。

特此报告,当否请批示。

二00七年 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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