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_安全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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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元和天成能源集团
矿井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到煤矿的各项工作中去,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每一位矿井领导的第一责任,及时掌控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编制矿井安全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条 安全事故分类:
(一)轻、重伤事故或非伤亡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
(五)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事故。第三条 年度安全目标,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全年度严格控制在12次以内(含12人 次),一般机电设备事故直接损失在2万元以内。年终安全考核,给予矿井领导集团奖励20万元。凡超标的生产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10万元。
轻伤指标分解:采煤控制在6人次内,掘进控制在4人次内,运输及提升严格失控在2人次,其他岗位及工种轻伤事故为0人次。
第四条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副职具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部门(科室)领导责任。
第五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矿井切实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条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
(二)公司每月、矿每旬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制定矿井灾害防治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五)对邻近小煤窑超深越界或非法开采所造成的重大隐患,矿井必须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司汇报,公司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
(七)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项目的有效实施。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并按规定报告。第六条 在公司范围内,凡发生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按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干部行政处分。
第七条 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必须组织对事故调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伤亡事故由矿井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重伤事故和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由矿井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公司参加分析会,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调查。
对于各类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汇报并报送《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否则,根据责任划分,对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及安监内勤人员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理。
第八条 未履行或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或者安全情况恶化,重伤人数超控,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按如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队当班排班或带班下井的队干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安全班长撤职处分,给予安全队长降职处分,取消上述人员当月安全奖励,并按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予以罚款;对当班带班下井或分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矿井年度内重伤指标超控,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矿井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重伤事故,矿井安监科长撤职。对于各级安监部门或上级检查下达的隐患,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对矿井分管领导、队干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凡因“三违”导致事故者,由责任人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30%。
严重“三违” 者,是矿井领导的,按职务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是工人的,给予罚款、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签字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发生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队当班排班或带班下井的队干、安全队长、安全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对当班带班下井的矿井领导、分管副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免职处分;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罚款按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罚款标准执行。
(三)矿井发生一起2人或年内发生2起死亡1人的事故,给予矿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给予矿井有关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矿井领导班子成员罚款除按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罚款标准执行外,另对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浮动工资部分下浮20%。
(四)年度内矿井发生一起较大或重大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矿井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矿井领导班子成员罚款除按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罚款标准执行外,另对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浮动工资部分下浮40%。
(五)矿井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事故处分分别比照本单位分管领导的处分意见执行。
(六)发生淹井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按重大事故的处分标准执行。
(七)凡发生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八)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事故处分意见,参照矿井分管领导的处理意见执行。
(九)各种安全罚款,必须落实到个人。
(十)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凡安监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矿井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不得随意否定安监人员的意见,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安监人员,否则给予打击报复者行政处分。
第九条 上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处分意见与本规定第七条所作的处理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重不就轻”的原则执行;对上级未提及的责任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现有职责,积极认真地做好事故的抢救、汇报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否则,将从严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黄牌警告制度,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矿井实行黄牌警告。受到黄牌警告的矿井,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公司,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黄牌警告期为3-6个月,黄牌警告期间,矿井领导班子成员不予提拔,取消安全奖,不得享受其它荣誉,不得参加评奖评先。
黄牌警告期满后,由矿井向公司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验收合格后,由下达黄牌警告的单位做出取消黄牌警告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单兵教练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严重违章指挥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队干、班组长及严重“三违”人员实行单兵教练。单兵教练的主要内容: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及上级的工作要求等,帮助提高安全意识。凡被单兵教练的人员每次缴纳500元教练费,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收取,上缴财务,列入公司安全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矿井。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