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站服务者合作违约处理标准_阿里巴巴农村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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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站服务者合作违约处理标准
版本号:20161028
发布日期:20161107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下称“项目”)的正常运营,保障广大村民、商家等农村淘宝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合作协议》及《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级服务站合作行为规范》及/或相关协议、规则(以下合称“基础协议”),特制定本处理标准。
第二条 本处理标准适用于项目下全部村站服务者,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淘宝合伙人、淘帮手、村拍档等)。
第三条 本处理标准作为基础协议的补充,与前者有同等效力。如本处理标准的相关内容与村站合作行为规范有关内容不一致的,适用较新或较为严格的约定或规范进行处理。第二章 行为规范细则
第四条 合作准入
4.1村站服务者在报名参与项目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信息,不得有伪造、编造资料或盗用他人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4.2村站服务者须遵从项目合作准入评估程序要求,自行、独立、如实完成考试、面谈等评估程序,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村级服务站专用场所装修与使用
5.1为便于村站服务者依约提供服务,项目共建方将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资或资源支持,其中阿里巴巴将提供必备的电脑、电视及部分装修布置物料等。村站服务者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阿里巴巴提供的物资,涉及需要修缮或保养的,应及时予以维修保养,确保该等物资持续可用;同时,阿里巴巴提供的物资仅限于在“项目”设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非约定用途。
5.2村站服务者可自付费用地补充村级服务站专用场所的装修布置、物资配备等,但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及/或项目共建方的标准化要求(如有),且不得含有与项目定位不符及/或与项目共建方有利益冲突的内容。
5.3村站服务者应负责村级服务站专用场所的日常维护,并确保相关场地专项用于项目设计服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商品代购、代收及暂存
6.1村站服务者应严格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咨询、代购服务,不得进行错误引导,不得要求附加任何条件(如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合理搭售等)。
6.2村站服务者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购买需求谨慎选择商品,对于明显存在售后风险或有商品质量、品质问题的商品,应当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对于通过评价或与商家的沟通等方式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品质问题或售后风险的商品,村站服务者可以拒绝提供代购服务(服务对象确认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的除外)。
6.3村站服务者可自行决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代购或代付款商品交易款项的时间、形式,但相关资金应仅限用于按照村民的要求购买对应的商品,不得挪作他用。对于退款等导致收取的款项超出实际交易资金的,村站服务者应当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相应返还,不得私自侵占。
6.4对于服务对象自行通过“农村淘宝”APP订购、并以村级服务站专用场所为收货地址的商品,村站服务者应当善意履行代收与暂存。除服务对象事先明确禁止外,村站服务者可代为验收有明显损坏可能的商品,如外包装明显破损、易碎品可见可闻碎、漏等,但应及时与服务对象沟通情况并确认处理意见。
6.5村站服务者应合理规划村级服务站专用场所用途,安排专区存放服务对象暂存商品,相关专区应能满足防水、防尘等货品储存的基本条件。
6.6村站服务者应建立相关服务目录,用以登载服务对象款项收取、商品收发等的情况,以备查用。
6.7村站服务者有协助村民处理代购、代收商品售后维权的义务,不得拒绝或推诿。6.8村站服务者有保障村级服务站专用场所使用安全的义务,不得在专用场所内外堆放危险物品,如烟花炮竹、煤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交易
7.1村站服务者在农村淘宝平台及/或阿里巴巴关联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应遵守相关平台交易规范及/或农村淘宝项目下特别规范,不得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平台交易、信用等规则、干扰或妨害市场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以及交易服务费、激励等其他不当利益。
7.2村站服务者因违反相关规则被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施加处罚的,可以依程序提起申诉;提交的任何相关申诉材料应当是真实、准确、有效、合法的,不得出现不诚信行为,不得有伪造/变造申诉凭证的等不诚信行为。
7.3村站服务者在线上线下交易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不得出现侮辱、辱骂、威胁、伤害、恶意骚扰其他村站服务者/服务对象/商家的行为。
第八条 信息安全
8.1村站服务者对项目合作中获知的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农村淘宝项目相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有恶意获取、擅自使用、泄露、传播等的行为。
8.2村站服务者应妥善保管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服务对象、合作伙伴、商家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与上述关联对象的信息安全相关约定。
第九条 其他
9.1村站服务者应负责独立管理和运行村级服务站,未经阿里巴巴同意不得对其合作资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外包或开展其他形式的对外合作。
9.2村站服务者不得以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名义、品牌、商标、形象等知识产权,或以和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合作身份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其他损害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9.3村站服务者不得向关联对象(含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员工、服务对象、商家、合作伙伴等)索取、收受、给予现金、等价物或其他任何财产性权益,或试图从事前述行为。
9.4村站服务者应协助维护农村淘宝项目形象,不得擅自、恶意散播未经证实的负面言论。第三章:违规及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原则
11.1本处理标准下,村站服务者违规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类,两者对应不同的处理内容,如一般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可能上升为严重违规行为并按照严重违规处理。
11.2本处理标准下,村站服务者违规处理内容有:
11.2.1除另有说明外,严重违规行为对应清退、永不合作的处理方式;其中严重“虚假交易”按次处理:
第一次:扣除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所有应结算服务费;取消当月项目激励享受资格;取消最近一次合作层级升级;其他利益(如有);
第二次:清退,永不合作。
11.2.2一般违规行为对应以下的处理方式(根据处罚严重程度进行排序):
(一)警告,是指阿里巴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村站服务者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暂停合作并整改,指阿里巴巴暂时中止为村站服务者提供的技术支持,村站服务者学习整改后可予恢复;
(三)取消当月交易服务费的1/2;
(四)取消当月交易服务费的全部;
(五)取消处罚明确后3个月内的合作层级升级;
(六)扣除全部保证金;
(七)清退,即终止阿里巴巴为村站服务者提供的全部支持与协助。
11.2.3村站服务者违规处理自合作开始后起算,会在每自然年的12月31日24时清零。11.2.4同一违规类型,累计两次将加重为第二层级处罚,累计三次将加重为第三层级处罚,以此类推。
11.2.5村站服务者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阿里巴巴有权永久终止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并就此在农村淘宝网站和/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
11.3 阿里巴巴有权对村站服务者的行为及适用的规定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所有村站服务者在适用原则上一律平等。
11.4村站服务者对阿里巴巴作出的违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阿里巴巴提起申诉,阿里巴巴将依照相关申诉资料等重新决定(申诉以一次为限)。
11.5阿里巴巴对村站服务者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因其违规行为给阿里巴巴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阿里巴巴保留依法追究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严重违规行为
本处理标准所指之“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农村淘宝项目经营/管理秩序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2.1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12.2弄虚作假行为,包含不仅限于:
12.2.1向阿里巴巴及/或其他项目共建方隐瞒或有意提交虚假的重大信息或出现不诚信行为; 12.2.2虚假交易;
12.3教唆或协助他人从事严重违规行为,包含不仅限于: 1)教唆或协助他人从事虚假交易;
2)教唆或协助他人侵占/骗取/诈骗/私吞货物、货款、赠品、奖金、贷款等。12.4严重违反保密义务行为,包含不仅限于:
1)恶意获取、使用、泄露、传播、出售农村淘宝项目机密数据信息(包括不仅限于项目交易数据、农村淘宝平台业务策略信息、关联方信息、客户申贷资料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12.5严重利益冲突行为:
利用项目合作身份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该利益是现实的财产利益,还是潜在的竞争优势)。包含不仅限于:
12.5.1向关联对象(含阿里巴巴员工、村民、商家、合作伙伴等)索取、收受、给予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财产性权益,或试图从事前述行为。
12.5.2利用项目合作身份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该利益是现实的财产利益,还是潜在的竞争优势)。
12.5.3在项目合作期间及解约后6个月内同时存在与项目有利益冲突的经营行为或参与同类竞业行为(如与商家直接合作、同时与其他网购平台合作等)。
12.6严重侵犯他人权益行为,包含不仅限于:
12.6.1侵占/挪用/骗取/诈骗/私吞阿里巴巴/商家/其他项目共建方/淘帮手/村拍档/服务对象的货物、货款、利息、赠品、奖金、贷款等;
12.6.2侵占或故意毁损阿里巴巴提供的项目专用资产。12.7严重破坏项目管理秩序行为,包含不仅限于:
12.7.1不服从项目共建方整改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12.7.2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负面言论,造成恶劣影响。12.7.3伙同他人要挟敲诈商家/其他项目共建方/服务对象等形式为自己谋取私利。12.8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2.8.1违反其与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或相关规则,或在阿里巴巴旗下任何子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成为不诚信用户;
12.8.2 未经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授权,擅自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相关知识产权(如笑脸LOGO、农村淘宝LOGO字样等)的。
第十三条:一般类违规行为
本处理标准所指之“一般违规行为”,是指严重违规行为之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3.1过度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承诺服务对象无法兑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的条件。13.2服务懈怠:无法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完成项目提供服务,并造成服务对象损失的。13.3资产保管不当:对阿里巴巴等项目共建方提供的项目专用物资保管不当,如擅自改变用途、怠于维修的。
13.4不配合:不服从项目共建方合作要求,如不按时参加全国统一项目培训、未按照要求配合执行全国统一业务活动、不按时存入或补足保证金等。
13.5私自开展业务:未经阿里巴巴同意对其合作资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外包或开展其他形式的对外合作。
13.6其他违反项目合作相关要求,经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后仍拒不纠正的。
第十四条
阿里巴巴及/或其他项目共建方有权自行或联合根据不定期抽查、用户满意度调研、投诉处理等的结果,对村站服务者的服务能力及/或合作行为进行考核、对相关违约、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村站服务者应予配合。如村站服务者不配合调查过程或未在合理时间内举证申诉、或申诉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其主张的,各项目共建方有权根据已搜集到的资料或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项目共建方有权自主决定考核、申诉等的时间、形式、内容。
第十五条 本违规处理标准自2016年11月10日开始实施。阿里巴巴有权根据项目实施需要不时调整,并以网站公告等书面形式告知村站服务者;调整或更新内容以书面通知载明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