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_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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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

施细则(试行)》,为切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

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为政府统一服

务事项,由文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包括 4 个子

项:

(一)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有可

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

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

(四)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内考古发掘的许可。

第四条 因企业投资项目不同,项目建设对文物保护单

位造成的影响不同,第三条中第(二)

(三)项需要由企业

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

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收到国土

部门启动政府统一服务通知后,文物部门依法组织专业单位

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向国土部门

提交调查勘探报告。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如未发现地下文

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文物保护竣

工通知。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企业根据项目所涉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

请材料后,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

告知所需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初审后报上一级文

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初审应组织专家评议或现场勘查)。

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企业根据项目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文 物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

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现场勘查。根据专家意见,依法作

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内考古发掘的许可。由市级

文物部门向省级文物部门提出考古发掘申请。收到申请材料

后,省级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

知所需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考古发掘资 质单位在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中申请考古发

掘证照。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

工作完成后,按照《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组织专家

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文物保护竣工通知。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

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容缺处置是对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

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审批事项,文物行政部门可先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条 项目单位提供的主要申报材料(主件)为:项

目选址图纸、工程设计方案。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为: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第四条

受理审批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

缺的申报材料,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 的,可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一式 3 份,份交申请人,2 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

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

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文物行

政部门给予办结并出具相关许可文件;在办理时限内未能补

齐容缺材料的,不予办结。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创优山西发

展环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县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职能,根据《山西省企业投

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以下程序适时对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检查单位可以对

企业投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开展检查。

对文物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可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实地检查。查看项目单位是否在开工前办理

了相关文物许可事项,通过走访、询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了

解施工中是否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上级文物部门检查时,还

应查看被检查单位(包括企业、文物部门)是否按有关规范

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

(三)填写检查表。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并对检查 结论负责。

(四)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第四条 抽查、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者对项目占地范围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未予避让,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项目占地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是否存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但隐瞒不报,出现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违法行为。

(三)项目占地范围内是否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范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书面

提出处理意见。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条 对发现的问题久拖不改、存在不良趋势的,可

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企业投

资项目的文物行政事项办理情况和实地检查情况,并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试点文物保护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

法》《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考古发掘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为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竣工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竣工验收事项包括考古勘探和考古

发掘两项,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 物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条 考古勘探验收。考古勘探工作完成后,由考古

勘探单位向委托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

收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向考古勘探单位和企业

出具验收报告。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

制改革试点信用惩戒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结合我县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部门要加强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信用信息记录建设,有关涉企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录入 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的信息共享。

第三条 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要制定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四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

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从严审批其建设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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