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_劳动法全文解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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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

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

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甲、乙、丙都是A厂员工,一日,甲违反操作规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甲、乙、丙三人俱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甲要求被定为工伤,A厂以甲之受伤系因其本人过错所致,予以拒绝;乙、丙要求A厂做出工伤补偿,A厂以事故发生系由甲引起,拒绝乙、丙之要求;同时,A厂以甲之过错给工厂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甲赔偿工厂之损失。

事后查明,A厂一直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试问:

[1]、甲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2]、乙、丙该向谁主张责任?

[3]、A厂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责任?

此案例发生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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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识君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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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9:25:55

甲可以认定为工伤.乙丙应向A厂主张责任.作者:丧尸望月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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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09:37:43

国务院公布的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这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就构成工伤。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作者:lawlearner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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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9:45:41

甲、乙、丙均属于工伤。

由于A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A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A厂可以向甲要求赔偿。

作者:狼王荷马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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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9:46:57

书虫最近在忙啥子?别说俺是马甲,马甲也是有独立ID格的,HOHO

先以甲严重违反操作规章为由,国企除名/私企解除劳动合同(越快越好)

乙跟丙得看是否是属于工作原因,如果是上班时间找甲唠闲嗑去了

认定工伤就有点勉强,如果是同甲共同工作,则应认定为工伤,A厂不申请,则本人申请

A厂将甲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后,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这么回答是不是有点HD呢?俺感觉也是比较HD啊……

作者:狼王荷马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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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9:49:27

对了,第一个问的有点问题

“甲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感觉应该是“甲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一头烟灰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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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10:01:41

蛤蟆你要死了,走火入魔了吧?

作者:百年书虫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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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13:05:06

作者:狼王荷马 回复日期:2006-7-15 9:46:57

书虫最近在忙啥子?别说俺是马甲,马甲也是有独立ID格的,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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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忙着玩,偶尔思考点案例啥的。

你是谁的马甲?我不知道喂!嘿嘿!

这个案例,内行人一看就明白,问题一和问题二非常简单。:)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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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13:07:22

百年你给我一红包

我告诉你他是谁的马甲

作者:百年书虫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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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13:16:13

先问清楚,是他?还是她?要是男的,就没有必要知道是谁的马甲了,嘿嘿:)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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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5 13:18:06

…………………………

无语ING

作者:冬瓜009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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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6 21:54:39

楼主喜欢给人讲课,感觉象大学劳动法课后老师给大家出的思考题!有益健康!

作者:小胶枣 回复日期:20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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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28

可以出答案了没?

作者:修竹留云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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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7:18:39

是布置学生作业?

作者:一个新未来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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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9:10:37

名人帖

留爪

观望

作者:雪月风云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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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0:59:27

百年,好久不见^_^本是来捧场的,但你最近好象比较喜欢挖坑,观点就不谈了,听听你的高见先了^_^

~~~~~~~~~~~~~~~~~~

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

飘飘兮若流风之回雪

作者:混混讲政治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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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1:11:10

[3]、A厂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责任?

-----没看法条,从法理来讲,A厂不能向甲主张赔偿

作者:sam0629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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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7:22:32

别说了

又是一个没办工伤保险在厂子

算是蛮典型算案例

PS:A厂要追究责任就要先证明甲在明知厂方操作规定而在工作中违规操作。满足了这个前提,追究才有可能。

作者:百年书虫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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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9:21:47

把这个帖子顶起来,准备续写完毕。

作者:老江文选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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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9:43:50

题干本来就不全,还讨论什么是不是可以向甲要求?

真是吃饱了没事做题,还一个个人模人样问能不能,无聊透顶。

作者:狼王荷马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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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19:53:00

给全了还讨论个P啊

现实里你能把所有的条件搜罗全了?

不讨论的滚蛋

=====

以上不是我说的,谢谢

另外,再追加个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老江文选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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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20:28:08

关键的题干缺乏也能讨论?

讨论出来的东西能有什么用?

如果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连最重要的东西也不去求证,就在那瞎嚷嚷,还不如早点去给委托人磕头谢罪。

作者:SHUYIN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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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0 12:21:51

全部都是工伤。如果工厂能证明甲的确违反了操作规定,可以追偿,不过这个基本上很少。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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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0 12:22:43

如果A因其行为构成犯罪,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时单位也有向其主张赔偿的权利。

如果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得向其主张赔偿。(印象里这里有一个很不错的法理,暂时想不起来了。求诸知者)

在上面两种可能情况下,BC均应被认定为工伤。工厂应办理相关手续。

在A因其行为构成犯罪情况下,BC得向A主张民事赔偿。

个人意见,欢迎“砖砖雨”。咯咯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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