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_消防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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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水文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评分标准
(一)水文工作目标按“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进行考核评定。职能目标的综合总分为70分,共性目标的综合总分为30分。
(二)职能目标综合分数的计算式为:水文测验及水文资料的实得分×0.4+水文情报及水文预报的实得分×0.25+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水质监测的实得分×0.25+专项任务的实得分×0.1。职能目标中的单项考核(百分制)标准仍按省局原制定的有关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三)共性目标的综合分数以30分为限额,采取倒扣分法评定分数。即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视影响程度,该项扣3~10分,直至扣完为止。
1、党的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的现象,战斗力和凝聚力不够,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省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领导成员及干部队伍中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受到上级部门查处的;
3、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工教育及管理不力,职工队
— 1 — 伍不稳,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水文工作职责,在防汛抗旱、水质监测等业务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执行国家和上级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财务、基建和其它经济工作中,管理混乱,有违法、违纪和违规等问题,受到上级或社会有关部门查处的;
6、缺乏行之有效的水文经济工作措施,省局下达的创收基本任务未能完成的;
7、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力,发生人身死亡,严重伤残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超生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9、对上级的指示决定和要求办理的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不按要求完成,或者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考核评分办法
(一)年度工作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先按照省局统一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上报自考报告(重点是共性目标的执行情况)和“职能目标”、“共性目标”的自考评分结果。
(二)“职能目标”的内容,分别由水文勘通处、水情处、水资源评价处等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评
—— 定办法,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自考评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复查,并将复查评分结果报省局目标考核小组汇总,最后由省局局务会审定确认。
(三)“共性目标”采取以下办法评分
1、分别由人事教育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和扣分标准,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自考报告和自考评分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评分结果报省局目标考核小组汇总和审查;
2、由省局目标考核小组将各责任单位的自查报告和上述复审评分结果在《湖北水文》上公布,并发至各责任单位进行互查互评,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互查互评的分数上报省局目标考核小组;
3、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听取省局目标考核小组的考评意见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各责任单位分数;
4、“共性目标”综合分数的计算式为:自考分数×0.2+省局归口管理部门和省局目标考核小组的复审分数×0.3+各单位互查互评和省局无记名投票的平均分数×0.5。
三、奖惩办法
(一)根据以上考评办法和结果,确定每个单位的综合分数,并按照得分的多少排定名次,再按名次进行奖惩。奖惩对象只限于各责任单位的正副书记,正副局长(其它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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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惩标准为:第一名的正职各奖1500元,副职各奖1000元;第二、三名的正职各奖1000元,副职各奖600元;第四、五名的正职各奖600元,副职各奖300元。第一至十名退还抵押金,最后一名不退还抵押金。
(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最后一名的单位,对其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
(四)水文仪器修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为经营创收工作,其“职能目标”亦为经营创收工作,故该单位只参加本办法的考核及奖惩。
四、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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