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_单位房屋出租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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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
为加强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治安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及通知精神,XXXXXX警务室特与辖区货场、院落、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签订以下治安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XXXXXX警务室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社区警务室;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社区警务室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XXXXXX警务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社区警务室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辞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本责任书有关规定的行为,XXXXXX警务室将根据公安部>和>依法给予处罚。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社区警长(签字): 院落负责人(签字):
鉴证单位: XXXXXX XXXXXX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