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的通知_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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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际)函[2009]5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外国投资者的优惠逐步取消,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情况及各类案例逐渐增多,目前我国已与90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及安排,税收协定执行的工作量增大,其重要性也日渐突显,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协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当前,我局部分区局、分局在非居民纳税人管理中存在未经申请审批和身份认证享受协定待遇等问题,为降低执法风险,防止不具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不正当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等文件规定,市局就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须经提出申请、居民身份认定和受理审批程序,未提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二、各税源管理科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及居民身份认定和审批,对非居民纳税人或代为办理的扣缴义务人进行相应的税收辅导。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见附件1)。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见附件2)和其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五、香港居民公司或个人办理税收安排优惠待遇申请的特殊规定。
(一)如果申请人为按香港法律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香港居民个人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便可证明其居民身份。
(二)如对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不能确认、判定不清的(例如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香港的公司),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见附件3),申请人据此向香港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三)各区局、基层分局税源管理科负责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主管局长签署,各单位可根据附件3的样式自行印制。
请各单位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协定执行程序,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批,落实协定给予缔约国居民的优惠待遇,同时防范对协定的滥用,在协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和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届时市局将结合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各项规定对协定待遇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
附件:
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适用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doc2、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doc
3、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证明的函.doc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香港商业登记核证本识别方法
一、《香港商业登记核证本》(以下简称《核证本》)每份四页,前三页为企业原始登记证复印件。因登记证已数次改版,故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证部分可能与本附件前三页的登记证部分格式有所差别,但纳税人提供的《核证本》第四页核证部分应与本附件第四页的格式相同,并有经办人签字。
二、原始登记证分为a部和b部,分别注明企业的登记地点和业务性质。
三、《核证本》全部文件(共四页)用带有香港税务局标记(r)的香港商业登记署专用稿纸以电脑打印完成,稿纸最下方香港税务局标记(r)及商业登记署(中英文)字样为棕褐色。
四、《核证本》首页的商业登记号码应与第四页核证的号码一致,其中后三位为分支机构情况,可忽略。
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证明的函
香港特别各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
兹有(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就其在内地取得的 项所得,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待遇。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安排》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函请贵局证明其具其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