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_医院科研教学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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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厦门中山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厦中山医〔2005〕25号)文件精神,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激励办法,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
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第七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第八条
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凡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三)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5万元的奖励。
(四)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25万元的奖励。
(五)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奖励。
(六)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3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7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七)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部全部收回。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50万元,并给予1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Nature Medicine、Nature Genetics等小Nature系列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40万元,并给予8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凡影响因子分值(IF)在5.0以下者(不含5.0),每篇论文奖励以100元/0.1(IF)计算;IF值在5.0(含5.0)-10.0, 每篇论文奖励以200元/0.1(IF)计算;IF值在10.0(含10.0)以上者, 每篇论文奖励以500元/0.1(IF)计算,上不封顶。
(三)以上
(一)至
(二),如出现计算奖励重叠时,按高奖励计算。奖励的论文均指署名为我院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著。在上述所指学术刊物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文章版面费从作者个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五、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20万字以上的奖励5000元;20-10万字的奖励3000元;10-5万字的奖励1000元;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编著:按专著标准×0.6。
(三)译著:按专著标准×0.4。
(四)科普读物:按专著标准×0.3。
六、专利
第十三条
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七、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八、其他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罚则
第十六条
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吻合的按本《办法》执行,2007年、2008年未奖励的科研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