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财务报账须知_兰州大学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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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大学财务报账须知》的通知
(校财发〔2005〕12号)校财发〔2005〕12号 2005年9月30日
附件:
兰州大学财务报账须知
1.教职工或代办人员须持财务处填制的“兰州大学经费卡”办理借款、报账、查询等业务。
2.办理各类借款、报销、转账等业务,所有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及财务(项目)负责人签字,预算经费还须在经费报销单上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主管财务(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临时委托他人签字的,须以委托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财务处,并预留变更后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印鉴、签字式样。
4.各种原始票据,应为正式发票或统一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有毁损涂改痕迹。
5.各类财务开支,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财务报销专用单据,并按规定用途填写和粘贴。
6.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应当使用转账支票、汇兑等转账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7.领取差旅费或个人劳务报酬单笔超过3,000元的,需凭财务处开具的现金支票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支取现金;3,000元以内的,直接由财务处付给现金。
8.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以及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和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均要实行招标采购,并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9.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项目,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修缮改造工程,采购单位均要向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10.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须持发票先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11.购买的图书、资料、电子图书、长期保存的音像制品等,需到图书馆办理资产登记,并在发票上加盖“兰州大学图书馆采购专用章”。
12.购买办公用品金额在800元以上或购买图书资料的,还须附商品明细清单和图书资料采购清单。
13.修购专项、“211工程”、“985工程”、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以及校内项目开支,应先到财务处预算管理科办理项目支出审核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及合同资料。
14.1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211工程”及“985工程”专项经费,应报审计处审计,并持《审计意见书》办理资金结算、列报支出,其中3,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还需附工程结算书。
15.科研经费入账,须持电汇单、支票(或进账单)到科研处审核登记并取得《兰州大
学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据此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科研经费转给外单位合作伙伴的,须持项目协作合同或协议,并经科研处、财务处共同批准后方可转出。
16.电话费的报销与管理:办公固定电话,应自行到电信部门缴费并凭专用发票到财务处报销;移动电话费的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7.飞机票及出租车票报销:本校教职工因公乘坐飞机、出租车的,需事先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在机票、车票上签字(博导除外),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生用预算经费出差,只能乘坐火车硬座,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18.临时工工资支付与管理:计划内临时工由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签章后传财务处薪金科发放;计划外临时工由院(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后,直接到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19.经费审批权限:
1万元以下的支付,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审核办理;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付,由会计核算中心或分中心主任审批;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支付,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支付,由财务处处长或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非常规业务及大额资金支付应按有关规定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20.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本《须知》与学校新出台的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以学校最新财务制度为准。